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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离婚时漏分掉的婚内房产,离婚后照样能单独起诉要回来——宁波北仑的这起案件里,登记在男方名下、价值450万元的房子,法院判给了带着孩子租房生活的一方,由她按房屋价值的一半支付折价款。
一、案情速览
李某某与王某某2002年11月13日在宁波市北仑区登记结婚,四年后生下女儿王小某。2012年,两人以170万元的价格买下北仑区某小区一套住房,出于种种考虑,产权只登记在王某某一人名下。
2020年9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随母亲李某某生活,但那次调解只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一分未动。离婚后,李某某带着女儿在北仑租房住,女儿在北仑上学;王某某则另行组建家庭,搬到慈溪生活。而那套北仑的房子,一直由王某某对外出租收租。
房子挂在一个人名下,人却早已各奔东西。几年间双方多次协商分割,始终谈不拢:李某某要求房子归自己,理由是女儿跟着她、她名下没有房产,而王某某除这套房外还有两处房产;王某某则坚决不同意。2024年11月1日,李某某将王某某诉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一并主张分割房屋租金、两份保险的现金价值以及若干笔对外债权。
二、争议焦点
一、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内房产,离婚后能不能再分、归谁。 这是本案的核心。房子买于婚内、钱出自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证上只有王某某的名字,且双方离婚时并未处理。
二、原告主张的50万元装修和换房款能否支持。 原告手里有一张被告亲笔写的退款承诺和欠条,被告当庭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认为即便凭证为真,该笔款项对应的权利也不属于原告。
三、两笔对外转账算不算夫妻共同债权。 一笔12万元转给被告母亲,一笔10万元转给案外人,被告分别主张是赡养费和还债,性质存疑。
四、双方都不要的摩托车怎么办。 原、被告均表示放弃这辆宝马牌二轮摩托车的所有权,也都不申请法院拍卖后分割剩余价值。
三、律师办案思路
抓主要矛盾,把火力集中在房子上。 李某某的诉求看似有七八项,但真正决定成败的是房屋归属。张月红律师接手后没有平均用力,而是把《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这一原则作为主轴——法条讲的是原则,落到法庭上必须变成能被认定的具体事实。
用两组对比事实,把”照顾”二字做实。 第一组是孩子的现状:离婚后女儿由李某某抚养,长期在北仑租房生活、在北仑上学,居住环境一直不稳定。第二组是双方的经济处境:李某某名下无房,而王某某除案涉房屋外另有两处房产,且已另行组建家庭、搬到慈溪。两组事实一摆,房屋归谁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答案就出来了,这比空谈”照顾女方”有力得多。
分层主张,能谈的先落地。 对房屋租金、两份保险的现金价值这些双方本无实质分歧的部分,张月红律师当庭促成一致意见,把争议面收窄到最小;对双方均放弃的摩托车,及时判断其已无诉讼价值,避免在这一项上消耗庭审资源。诉讼从来不是把所有请求都堆上去,而是让每一分力气都花在刀刃上。
对争议款项主动做切割。 那两笔分别转给被告母亲和案外人的款项,涉及第三人利益和款项性质的实体认定,硬在本案里争,极可能拖长审理周期、甚至影响房屋这个主诉求的推进。张月红律师据此调整策略,将这两笔款项剥离出来另案确认性质后再行主张,确保核心利益不被枝节拖累。
四、裁判结果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依法分割;双方庭审中一致确认房屋现值为450万元。综合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在北仑就学、被告已重组家庭等因素,依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087条,判决如下:
一、案涉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原告李某某支付被告王某某折价补偿款22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分割款2350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两份保险退款分割款20207.79元及7184.81元;
四、对案外人陈某某的债权40000元归原告单独行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50万元装修和换房款、摩托车分割及两笔涉第三人转账。
案件受理费2834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由被告负担13340元。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并非缺席判决。
五、给宁波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第一,离婚时没分的财产,事后可以单独起诉。 很多人以为离婚判决或调解书一生效,财产问题就”翻篇”了。错。婚内取得、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鄞州、海曙等地的当事人若在调解离婚时”先离后分”,务必在协议中写清保留分割权利的条款。
第二,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决定不了房子的归属。 只要是婚内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同样是夫妻共同财产。镇海、余姚的当事人不必因为”房子只写了对方名字”就放弃主张。
第三,要房子还是拿钱,得提前想清楚。 本案原告拿到了房子,但需向对方支付一半折价款225万元。房屋归谁,法院会考虑子女由谁抚养、双方住房状况等因素,但拿到房子的一方通常要按房屋现值向对方补偿,资金准备必须提前做。
第四,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别硬塞进离婚案里。 转给长辈或案外人的钱款,性质往往需要另案认定,一并主张反而拖慢主诉求。
六、FAQ 高频问答
问一:宁波北仑的当事人,离婚时房子只写了丈夫名字,离婚后还能要回来吗?
答:能。只要房屋是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处理的,可以另行起诉分割。本案中北仑法院就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判归女方所有,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2条与第1087条。
问二:法院把房子判给我,我要给对方多少钱?
答:一般按房屋现值的一半支付折价款。本案房屋现值为450万元,拿到房子的一方需支付对方225万元,且判决要求在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一时拿不出这笔钱,建议在诉讼中提前评估资金安排,或考虑由对方取得房屋、自己主张折价款的方案。宁波市鄞州区、海曙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同样遵循这一基本思路。
问三:离婚调解书里没提财产,是不是就等于放弃了?
答:不等于。调解离婚只处理了婚姻关系,未涉及的共同财产不因未提及而消灭。但要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保存——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离婚调解书这些材料都要留好。慈溪、宁海、象山的当事人若发现对方在离婚后擅自出租、出售婚内房产,更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介入。
💰 权益小结:本案为当事人争取到宁波北仑区一套价值450万元房屋的所有权,并一并取得租金分割款23500元、保险退款27392.60元及一笔40000元债权的单独行使权。
📌 管辖提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对应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本文为案例展示,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具体案情与裁判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撰稿:张月红律师|宁波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婚内房产、出轨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业地点:浙江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