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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同居析产最容易走偏的一步,是当事人张口就说”我们是夫妻”。法律不问你”以为”是什么关系,只问财产是什么时候取得的、证据能证明什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把一段”自认是夫妻、实为同居”的十几年光阴,算成了一笔各半的账。
一、案情速览
周某某(女,1970年生)与吴某某(男,1969年生)早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吴某乙。2004年12月2日,两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写明”女方净身出户,房子及壹万元现金归孩子所有”。
离婚证领了,日子却没分开。二人照旧同吃同住、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甚至都以为已经办妥复婚手续——事实上,复婚登记从头到尾就没办过。这段同居一过就是十几年,期间又添了一个儿子吴小某。
2011年前后,两人共同居住的”毛草地”地块遇上拆迁,安置分得双泉家园房屋一套。也就在同一年,吴某某先后两次出借款项给周某某的哥哥周某甲,由周某某拿着两张储户名为吴某某的存单——一张30万元、一张40万元——交给周某甲自行到银行取款,此后周某甲陆续还了11万元。
2021年1月,吴某某以自己一个人的名义把周某甲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息96万余元。周某某这才意识到,这笔挂在她哥哥名下、却由她亲手交出去的借款,正被对方当成个人财产单独主张,遂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析产之诉,请求分割该债权并给付100万元。
二、争议焦点
一、70万元债权算不算同居共同财产? 周某某主张款项系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由其经手出借,应各半分割;吴某某主张其中30万元是十多年前受伤所得的15万元赔偿款滚存而成、40万元是向大姐所借,均属个人财产。
二、拆迁安置房与自建房能不能分? 周某某要求分割双泉家园房屋及”庞家崴子”自建房;吴某某主张周某某离婚时已净身出户,两者均与她无关。
三、同居期间一方缴纳的社保费,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 吴某某反过来主张分割周某某名下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另行主张貂皮上衣、苹果手机及赡养老人支出4万余元。
三、律师办案思路
本案第一个坎,是当事人自己都没搞清楚的法律关系。周某某一直认为”我们是夫妻”,若顺着夫妻共同财产的思路打,法院第一步就会查明复婚登记不存在,请求权基础随之落空。张月红律师接手后,第一件事是把案件定性从”离婚后财产纠纷”扭转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第一,先定关系,再谈财产。 张月红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起诉的应当受理。据此把诉讼标的锚定在”财产”二字上,绕开”复婚不成立即无财产可分”的误区,并与《民法典》第1062条划清界限——同居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能分的只有共同取得的财产。
第二,用三组证据锁死”取得时间”与”经手路径”。 证明财产形成于同居期间,是此类案件最难的举证环节。张月红律师组织了三组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双方长期在同一户口本上共同生活;两张储户名为吴某某的30万元、40万元存单及交付凭证证明款项在同居期间形成;吴某某起诉周某甲时的起诉状及此后的生效判决书锁定债权数额。三组证据互相咬合,把”债权形成于同居期间”与”款项经周某某之手借出”两个要件事实一并坐实。
第三,正面拆解”个人财产”抗辩。 吴某某的核心抗辩是70万元全属个人财产。张月红律师逐笔回应:所谓15万元受伤赔偿款滚存为30万元,被告未能提供赔偿协议、医疗凭证等任何原始材料,无法还原资金链路;所谓40万元系向大姐所借,也拿不出借据或转账凭证。依《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性质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为个人所有的,应推定为共有——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承担。
第四,把”财产混合”变成有利事实。 十几年共同生活,资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客观上难以逐笔区分。张月红律师没有回避这一点,而是主张:正因同居时间长、财产混合程度高,机械按出资比例切割既不可行也不公平,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按一般共有财产均等分割——该主张最终被法院采纳。
四、裁判结果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存在同居事实,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可按共同债权处理。案涉70万元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为899,062.36元,形成于同居期间且经周某某之手借出,二人同居时间长、财产混合程度高,依现有证据难以对债权组成逐一确认,按50%比例分割为宜;周某某名下64,761.36元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样形成于同居期间,亦按50%分割。
其余各项,法院逐条给出结论:双泉家园房屋系周某某离婚时已声明放弃的”毛草地”动迁所得,与其无关,不予支持;”庞家崴子”自建房无产权证明、产权不清,暂不分割,待产权确定后可另行主张;出借给案外人的另30万元债权涉及案外人权利,本案不宜直接认定。吴某某主张分割的貂皮上衣、苹果手机,无证据证明存在且具个人使用性质;赡养老人支出的4万余元具赠与性质且赠与已完成,均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一、同居期间共同债权899,062.36元,由原、被告各分得449,531.18元;二、社会养老保险费64,761.36元,各分得32,380.68元,因保费缴存于周某某账户,由周某某给付吴某某32,380.68元;三、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周某某2650元,余款11,150元由周某某负担3593元、吴某某负担7557元。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五、给宁波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第一,先查清楚自己到底”是什么关系”。 离婚后不办复婚、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形在宁波并不少见,镇海、鄞州、海曙等地法院每年都会受理这类案子。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复婚登记办了没有。没办就是同居,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别等到析产时才发现手里的”配偶身份”是空的。
第二,同居期间的大额往来,留痕比讲感情重要。 存单、转账凭证、借条、聊天记录尽量保留原件。本案能确认899,062.36元共同债权并按50%分割,靠的正是两张存单加一份生效判决书构成的完整链路;而被告主张的”15万元赔偿款滚存”因拿不出原始材料,最终未被采信。
第三,拆迁安置房要盯住”权属来源”。 宁波慈溪、余姚、奉化、宁海、象山等地近年拆迁安置密集,安置房权属往往要回溯到被拆房屋的原始权利归属。本案双泉家园房屋之所以分不到,根子在于周某某离婚时已在协议中声明放弃原房屋——签字放弃的那一刻,十几年后这套安置房也一并放弃了。
六、FAQ 高频问答
问一:宁波镇海,没办复婚、同居十几年,分手时对方名下的存款和债权我能分吗?
答:能分,但只限于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不是对方名下所有财产。依《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性质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情形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形成的债权,可按共同债权处理。本案70万元债权因形成于同居期间且经周某某之手借出,最终按50%分割;而周某某离婚时已声明放弃的原房屋,其动迁安置房就一分未得。关键永远是”取得时间”和”证据”。
问二:同居期间借出去的钱,借款人只认对方一个人,我该怎么办?
答:结论是——尽快以自己名义起诉,或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别等着对方把债权”独占”完。本案吴某某先以个人名义起诉周某甲,周某某察觉后才另行提起析产之诉,虽然最终分得449,531.18元,但一度相当被动。出借款项时若资金来自共同财产,交付凭证、存单来源、双方陈述都应同步留证。
问三:同居期间我自己交的社保费,分手要退给对方一半吗?
答:有可能。本案周某某名下64,761.36元社会养老保险费形成于同居期间,法院认定双方同居时间长、财产混合程度高,按50%比例分割,因保费缴存于周某某账户,判由其向吴某某给付32,380.68元。但这不意味着同居期间缴的社保一律对半——若缴费资金明确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或双方对财产归属另有约定,结论会不同。宁波各县区法院在具体认定上略有差异,提前做一次证据梳理更稳妥。
💰 权益小结:法院确认案涉共同债权899,062.36元并由双方各分得449,531.18元,周某某经手出借的这笔款项未被认定为吴某某的个人财产。
📌 管辖提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分割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宁波市镇海区,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法院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撰稿:张月红律师|宁波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婚内房产、出轨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业地点:浙江宁波
本文为案例展示,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具体案情与裁判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