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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BCLUB 2015关于家族财富信托趋势的三个权威解读(彩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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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昊律师

宁波离婚律师按:本文系知名信托法研究者王昊律师在CPBCLUB2015年会,针对国内信托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信托避债功能的体现、信托登记制度的内涵等问题的发言,宁波财富律师整理文本如下,以供各位读者学习参考。

2015年12月19号,知名信托法研究者王昊律师受邀参加中国私人银行家俱乐部(CPBCLUB)第二届年会,针对国内信托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信托避债功能的体现、信托登记制度的内涵等问题,王律师都作出了非常专业的解答,整理文本如下,以供各位读者学习参考。

香港修改信托法的影响

归纳问题:香港在13年底修改了她维持了100年的信托法,他里面废除了反财产恒继规则、收益累积规则,同时又引入了一个反强制的继承规则,怎么理解这三个规则?以及以后这三个规则会不会运用到国内的信托法里面?


首先我觉得这个问题提的非常有准业水准,我们来看这个香港的信托,其实在2013年以前香港沿用的一直是1925年英国的受托人法案,但那个法案起草的年代非常的久远,然后那个法案里面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规则,一个你刚才提到的反永续,另外一个就是反积累,那当时为什么有这样的一个想法,因为当时英国的议员非常担心一件事情,他非常害怕就是如果一个人死了以后,他还会再统治活人很长时间。

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天主教徒,他死的时候,他会在信托里面做规定,如果我的后代和异教徒结婚了,那我就永远不允许他从我的信托中受益。那他觉得如果我允许这种事情存在的时间太长的话,有可能会对社会的政治经济产生负面的影响,于是他们就非常紧张,所以我们如果看英国的这个立法的过程,他有几段的修改,比如一开始他只允许信托存续委托人生前包括死后21年,那到1964年的时候他就进行了修改,就说信托可以做到80年,那到88年的时候又做了一次修改,那信托可以存续125年。

但这样一个年限,对很多想代代续续传下去的客户来讲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呢,我们看到以开曼为代表的这种很多这种离岸的岛国,他在做自己的信托法规范的时候,就废除了这种反永续反积累的这些规定,继而就出台了另外一些东西,比如说你刚才又提到的这个反强制继承。

其实这个反强制继承对于很多的普通法国家,特别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这些国家是完全不存在的,那什么叫强制继承,就是一个人你不拥有完全处置你的遗产的权利的,在你死的时候,一定要留给某些人一部分财产,那这个规定在罗马法系背景下的大陆法国家就很明显。比如说法国,一个人死的时候,如果他还有一个孩子,那他们会极端到你要留你财产的一半给这个孩子,所以对于很多的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伊斯兰教会系统的这些国家的富人来讲就是很烦恼的一件事情。

那他们在想,我能不能找到一个地方,我只要把财产放在一个结构下面,我就能躲避我本国的这种强制继承的规定,这样一来呢也是开曼先做的这样一个规定,随后像BVI、耿西、泽西这些地方相继很明确的在其当地的信托法中规定,只要信托在我这个地方合法设立,那么你本国的这种强制继承继承权是可以规避的。

但是反观香港,在2013年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她效仿英国没有特别提这个事情,因为对于追随英国法系的香港来讲,他本身是没有这个矛盾的,但是对于财富管理来讲,特别是对于那些来自大陆法系国家或者是中东的一些富人来讲,我要选择一个安全的结构,首先我要避的这种强制继承的规定,香港肯定不是我首选的一个地方,所以我觉得香港她为了顺应这种世界的潮流,她要和新加坡去争客户,她要和BVI去争客户,那第一点她必须要在她的法律结构上做一个调整,那其实从我们律师的角度上来讲,你废除了前两个规定,你有了你的反强制继承的规定,这还不足以吸引绝大部分的客户到香港去设信托,那就说我们看到,以开曼为代表的这种离岸国家,他们努力会把自己的离岸防火墙建的非常之高。但后来英吉利海峡的这些国家,譬如耿西岛、泽西岛这样的地方,他会在开曼的基础上做更多的修改

给大家举一个例子,譬如开曼就会规定,来自于委托人人身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没办法影响到这个信托,但耿西岛就会规定,不光是委托人,包括受益人因为人身关系产生的诉讼也没办法影响到这个信托财产的合法性。所以大家可以看一下,就是对于各个司法辖区,他会努力的修改法律,迎合不同的客户需求方面,做了非常多的努力,最后总结一句就是,香港如果要真正要和其他离岸金融中心相比的话,她的法律还要做进一步的修改;

家族信托如何隔离债务

归纳问题:目前在国内,如果委托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设立家族信托,同时他们两个或者是其中之一又是信托的受益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隔离掉他后续的这个债务问题?

那我觉得这个问题实际上引申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中国目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以后出了事情有人挑战信托的话,能不能被挑战成功。

首先我们这个假设是受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合法的,他有权处分的,而且不存在任何信托可以被撤销的情况,如果在这种种情况下的话,完全按照中国目前信托法的规定呢,那中国的信托财产实际上是只要你合法设立,而且完全转移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的名下的时候,那么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应该是得到承认的。

那么就有很多人会问,因为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法院的判例,比如说有任何人挑战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不是被法院认可,虽然没有家族信托的案例,但有一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案例,那么其实在法官的判决中已经看到了,法官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持一个承认的态度的,但是我们如果比如说出了一些挑战行为,法官严格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来做的话,那我觉得在很大的程度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你放入信托里的这个东西的安全性是应该得到保障的。

但是呢我们其实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一下这个事情,因为在境外呢,实际有一些案例呢,相类似的情况,为什么会有一些挑战成功,那我们在查看了很多法院的判决里面我们会看到,很多法官运用了一个相似的推理逻辑就是说,比如委托人你设立了信托,你又是信托项下的受益人,而且你又保留了非常多的控制权,在某些情况成就的时候,他可能会穿透这个信托,认为这还是委托人支配的一个东西,或者说你做的这样的一个结构实际上太像把信托公司当做一个代理人,而你躲在后面指挥他做一些事情,信托公司像一个木偶一样在前台,实际所有事情都是你来做决定的。

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会看到一些判决最后可能是信托财产被归属为委托人自己的财产,中国目前不存在这样的判例,那法规上也没有说控制权到达什么样的程度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但就是我们其实出于一个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我们会告诉他如果你能够符合相关的条件,那你在设计结构的时候包括你的控制权,包括你作为受益人这个受益权如何取得,你可以稍微注意一点,做得再谨慎一点,有可能会在御未来的风险方面对你的帮助更大。

境内外信托登记制度异同

归纳问题:我们在国内设计家族信托的时候,我们面临的除了这种税务的障碍之外,其实有一个很共识性的东西,就是国家缺乏信托的这种登记制度,那我们有一个问题想请问王昊律师,那么我们中国大陆境内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和欧盟现在倡导的信托的登记制度他是不是一回事?如果不是一回事,那我们应该怎么理解?

中国大陆一直再说的这种信托登记制度,也就是我的财产如果能被第三方识别出来,是我自己的财产还是我用信托的方式替别人持有的财产,那在我们相关交易时候的风险就会降低很多,其实信托财产的登记在很大程度上是说比如中国以后像意大利这种大陆法系国家来学习,因为意大利的这个地方他有非常完善的一个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就是你做任何的一个土地的、财产的、或者是股权的这样一种交易你都会看得到比如某人持有某个东西,是以信托方式持有还是说我是自己的财产,但是欧盟现在倡导的这个信托登记呢是跟中国的这个信托登记完全是两会事情。

那我先讲一下欧盟为什么要倡导这个事情,那因为之前在2012年的时候有一家非常有名的新加坡的信托公司,他以非常激进的方式扩展到了各个地方,有一天他在BVI分公司的一个硬盘就被偷了,然后就被一个叫国际记者联盟的协会就曝光了之后,很多的腐败盛行国家领导人设的信托的一些架构,特别是信托项下受益人有这些官员子女在内的信托都被曝光出来。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菲律宾前总统马克斯,大家就发现其中很值得怀疑的一点就是委托人是和他们家族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但是受益人全部是他们家族成员,然后他们有做了一些进一步的调查,就有很多证据表明这可能是受贿的资金在做的一些安排。

所以这件事情曝光了以后,很多国家非常紧张,因为他们会认为你用这种不透明的控股公司的结构,包括信托架构,可能会被许多的非法收入,洗钱的或者是一些不正当来源的人提供一个避难的场所,那针对这种情况呢,欧盟就一直在呼吁,我们要做一个信托谁是正真受益人的登记制度,但是这个登记呢,公众呢是不能查询的,只是各国的政府基于相关的请求是可以查询的,但是这个说明出台以后收到很多国家的抵御。

给大家举个例子,大家知道比如BVI和开曼,实际上他是属于加勒比,和欧盟一点关系都没有,但是由于他是英国海外的领土,所以很多时候英国的话他是需要权衡考虑的,英国作为欧盟的成员,我会配合信托受益人的这样一个等级制度,但是在英国做信托的海外的富人实际是非常少的,大部分人选择的是英国的海外属地,像BVI、开曼。或者是宣誓效忠英国的属地,譬如说英吉利海峡泽西岛、耿西岛遮掩的地方

所以最近英国的相关的高层在和岛的一些高层在沟通,就是说服他说你必须做这样一个制度,因为我们要配合欧盟,但是这些岛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他们很多主要的这种收入,他们的金融服务业呢就是设立信托,这些岛一旦通过了这样一个决议就是说我们要做一个信托受益人的登记制度,那很多客户就会觉得我选择你那个地方做信托就是非常不好的一件事情,但是我觉得从国际大的发展趋势来看,可能是现在他不会答应,但是未来的几年有可能,大家能想象得到的,这些岛国也会来做这样一个事情。

那下面我就接着颜总刚才说的这个中国FATCA的这样一个事情稍微引申一下,因为这样一个事情也是实际上和透明度相关的,刚才大家也听到了,中国在十三五期间不会征收这个遗产税,但实际上从技术上的角度上来讲,中国的税务局现在还没办法掌握中国的人或者中国的税务居民在海外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但是到了2018年以后,就会出现非常不一样的情形,因为OECT国家在倡导一个多边税收互助的一个条约,我们叫做共同申报标准的一个东西呢,中国已经签署了,那么在这儿呢,共同申报标准里面有两个期限,就是最早期的可以选择在2017年,最晚是2018年,那中国选择的是2018年,我会配合所有签约国纰漏在我这个地方相关成员国人的财产和收入。

那么另外一个对于中国政府来讲,最受惠的一件事情及时所有这些签约国都会向中国税务局来披露中国人在海外的财产和收入情况,那可能到了2018年后中国税务局才会在技术层面上掌握我们每一个人在海外的财产和收入情况,所有,只有他做到了这一点,掌握相关数据之后,才能够说有能力出台遗产税,包括遗产税怎么来征,境内境外的财产,包括境外放入一些结构下面的东西我是怎么来看待这个事情的,所以我觉得从长远角度来说,我非常赞同颜总刚才那个观点,就是,如果客户找到你,你明知客户有灰色的或者非法的收入,或者他的目的就是偷逃某些税款,那我劝你们就不要接手这样的客户,因为这样的客户就不管跑到全球任何一个很小的角落,都有可能会被查出来,你作为他的顾问,实际上声誉也就会受到相关影响的,谢谢。

——2015年12月19号

律师简介

王昊律师,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伟达士国际律师事务所(全球最著名的信托律师所,管理着英国四分之一富翁的财产)香港注册外国律师;全球受托人与财产管理从业者协会(STEP)最早的中国大陆地区的会员;国际财产和信托学会(IATEL)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成员;钱伯斯中国最著名的财富管理和财产规划律师(钱伯斯评价:王昊律师是中国信托领域的顶尖权威,对离岸信托有精深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协助很多高净值客户设计财产规划以及移民和税务规划方案);中国私人银行家俱乐部(CPBCLUB)荣誉会员。

王律师曾在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向英国信托法权威大卫海顿教授和马休斯教授学习国际信托,并翻译海顿教授的著作《信托法》在中国出版。除了担任多家中国信托公司的法律顾问和独立董事以外,她对国内和国际的财富管理和财产规划也有丰富的经验,其中包括:国际信托、国际税务、家族办公室以及家族企业的结构设计、跨国继承、跨国婚姻、遗嘱、婚前财产协议等等法律问题。曾作为特邀外部顾问参与2007年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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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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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9

  1. #1

    我看了原版,不如这个清晰啊

    美林阁6年前 (2018-08-08)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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