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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婚后继承的房产,儿媳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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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于新时代的年轻人来说,似乎是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的古旧教条;对于背负家族命运的南京小伙子吴广军来说,却依旧是一道甩不掉的枷锁。

本文节选自王芳《家族财富传承及保障》

案情背景

简述案情:2005年,吴广军与何梅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吴家与何家是世交,两家人父母关系很好,一直都想撮合两人。无奈,两人因为性格上的差异,最终分手。就在两人分手后不久,吴广军的父亲被查出癌症晚期,老人家想到自己时日无多,儿子的婚姻大事还没有着落,就提出来希望让儿子和何梅结婚。

两人登记结婚后,出于种种考虑,并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正式在一起生活。彼此互不干扰的平静日子才过了一年,就爆发出了矛盾。何梅发现,“丈夫”吴广军开始有“外遇”。据何梅掌握的信息,吴广军外遇的对象是他公司的一名女员工,该名员工与吴广军经常眉来眼去,吴广军经常带她出去应酬,甚至为她买了房子。尽管事后吴广军解释说这是因为工作需要,妻子何梅还是“一哭二闹”。这一闹就是3年,最后,何梅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与妻子的陈述不一样,丈夫吴广军称两人婚后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其实,吴广军不同意离婚,最大的原因是吴家上千万的资产。

事情缘由

原来,吴广平的父亲多年前就开了一家建筑材料制造公司,这些年来一直经营得有声有色,甚至一度成为当地的知名品牌。在和何修登纪结婚前,吴广军就子承父业,接手了吴家的公司。接手后赶上经济形势利好,公司的生意越做越好,吴广军开始转向投资领域,2003年他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在南京投资。

结婚后,建筑材料公司持续盈利,在香港的投资公司也获利颇丰,吴广军大喜之余,用投资公司赚的钱对自己父亲创办的公司增资了1000万,增资后,他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左右。

此外,了解到,吴父过世前,还拥有一套几百平方米的房子。吴父去世后,经公证处公证,吴广军能继承其中20%的产权。

离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何梅提出,吴父的公司、吴广军在香港创办的投资公司、吴广军继承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分一半。另外,据何梅了解,婚姻存续期间,吴广军还借出去1400多万,也就是说,在何梅起诉之前,吴广军还拥有1400万的债权,所以,何梅提出来,这14万的债权她也要分一半。

妻子何梅的这一要求令吴广军十分气愤。建筑材料公司是吴父白手起家,辛辛苦苦一手发展壮大的,婚前就已经由吴广军经营,何梅并没有参与其中。即使婚后吴广军对之进一步增资,用的也是自己投资公司赚的钱,并没有动用家里的一分积蓄。

其次,关于吴父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尽管房子是结婚后才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但吴父在很平以前就承诺过会分给吴广军20%的份额,也就是说,这套房子是吴父对吴广军个人的赠与,与其结婚与否无关。但由于父亲已经去世,吴广军拿不出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对他个人的赠与。

另外,在香港注册的投资公司是吴广军在婚前就登记注册的,婚后也一直由他自己打理,妻子一直没有对此过问,凭什么离婚时却要来拿走一半?

最后,吴称1400万的债权的确存在,但这笔借出去的钱也是他向别人借的,自己还欠着别人1600多万的债呢,因此这笔钱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由于借钱时没有留字据,吴广军拿不出证据证明这笔1600多万的债务的存在。

法院判决

最终,据了解,此案件经法院审判认为,首先,两人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过,且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

其次,对于两人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婚后吴广军在香港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分红,以及对吴家公司的增资的1000万,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由于持有吴家公司80%的股权,婚姻存续期间的股东分红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广军继承吴父房产20%的份额,是婚后继承,由于吴广军拿不出证据证明这套房产是对吴广军个人的赠与,法院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400万的债权系吴广军婚后与他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吴广军声称的160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以认定。最后,吴广军只能“吃哑巴亏”。

这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当年父亲留给吴广军的所有家产都被一个结婚3年还没有感情基础的妻子分走了一半。

 

疑问解答

为什么父母支持给子女的财富会因子女婚变损失惨重?

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可知,一般情形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的书面赠与协议,父母赠送给已婚子女的资产,法律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父母百年后如没有留下明确遗嘱,已婚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在法律上也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这则案例,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一旦二代发生婚变,就很可能给整个大家庭的财富带来巨大冲击和损失。辛辛苦苦经营的家族企业,到头来却被离婚的儿媳妇分走了“一大杯羹”。九泉下的父亲估计怎么也想不到,一场有名无实的婚姻闹剧,最终竟给自己的家族财产造成如此大的损失。

提醒,许多家族企业的接班人在面临婚姻问题时,应当充分提前筹划家族企业的股权安排和资产隔离以免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形。

如何避免子女婚姻风险对家族财富的冲击?

在前述的案例中,如果婚前让男女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完全可以化解吴家的困局,这类协议可以提前清晰地约定婚后取得的各类财产究竟属于谁。

可能有读者会觉得困惑:婚前财产都是我儿子的个人财产,为什么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呢?我们万万不可仅从字面意思上去理解婚前财产协议,所谓“婚前”仅仅是指协议签订的时间,并不是说协议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婚前获得的财产”。

实际上,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大部分都是规定如何分配婚后获得的财产,因为婚前已经获得的财产本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再协议确认。

如果不“先小人后君子”,一旦子女婚姻破裂,很可能导致父母赠给子女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造成家族重大财富损失。

现在,大家知道建议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解决哪三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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