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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向小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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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这里先卖个段子。某电视台有位漂亮的女节目主持人,结婚多年后没有生育。有一天,电视台全体职工开大会。熟悉官场的人都知道,往往是上面开大会,下面开小会。有位大姐就关切地问她,“你怎么还没有怀孕啊?”她说,“我也觉得很奇怪,你说是我的原因吧,我结婚以前流产过好几次。如果说是我老公的原因”,她指了指会议的主席台,“难道说主席台上那些人都不行?”

第三者破坏夫妻婚姻在当今十分普遍

在中国,通奸叫搞破鞋,挺形象的。至于在演艺圈,女演员陪导演睡觉似乎是人人皆知的潜规则。2011年3月知名作家赵丽华爆料某90后女演员夜敲导演门欲献身,导演与该女的父亲取得联系,得到的回复竟然是他默许女儿的行为,其父称:“您别客气,就按规矩办!”一时成为笑谈。

也别光笑话人家演艺界,据张律师所知,在以法律专家为主流的法学界也有这样的事。2005年某期的《法制日报》曾经刊登过一件事,“X教授2005年双喜临门,小女儿出生了,大女儿结婚了”。这在某些知名法学教授那儿不是什么丢人的事。

2008年韩国艺人玉素利因通奸被判人狱8个月。这让中国人吓了一跳,韩国作为一个文明发达国家,法律竟如此蛮荒,连通奸都要入罪。其实,关于通奸入罪,韩国历来就有争议。就玉素利案,韩国国内就是否废除“通奸罪”展开辩论,70%韩国人支持保留。赞成废除的人称“法律不能管我们床头”,支持保留的说这是为广大家庭妇女着想。

中国军阀吴佩孚的为人信条是:“不贪财,不好色,不纳妾,不嫖娼,而且据张律师查阅大量史实考证,吴佩孚是言行一致的。北伐战争之后,由于拒绝接受日本的诱降条件,拒绝做汉奸,拔牙的时候被日本人割喉致死(一说是病死在医院的)。吴佩孚的私德也让人佩服。1921年4月21日,来自德国的露娜小姐在洛阳见到了吴佩孚,一见倾情,秋波频传,无奈大帅就是不领情,回去之后,露娜小姐对吴大帅下了“最后通牒” ,译成中文就是:“吴大帅,我爱你,你爱我吗?”(张律师觉得这洋妞也真够开放的)吴佩孚看后大笑不止,提笔原信批了“老妻尚在”四个大字,命译员将此信送回。以老妻拒洋妞,吴佩孚的这等情怀有几人能比得了?岂不令当今包“二奶”“三奶”者羞惭?

在张律师看来,男人步人中年以后,才华日益凸显,事业卓有建树,个人魅力也与日俱增,人们常说“男人四十一枝花”,就是这个道理。工作和社会交往总会结识各种各样的女性,有时也会遇到形形色色的诱惑。现实生活中也确有一些年轻女子,幻想“摘桃”“干得好不如嫁得好”。于是,她们把目光瞄准有一定地位、财力的已婚成功男人。但大量的事实表明,养情妇、“包二奶”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付出惨痛的代价的。当然,这主要是指男人而言。

“三”对中国真是个玄妙的数字,继“事不过三”“三顾茅庐”“三十而立”“三人行必有我师”之后,“小三”又成为数字“三”的一个异样代表。

发展至今天,“小三”已经不再是民间八卦,逐步成为法院的重头戏。相当部分家庭的破碎、夫妻的离婚,是由第三者插足造成的。因此,第三者即使不是罪魁祸首,也是十恶不赦,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有过错的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而没有权利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当事人向张律师哭诉,这世道还有天理吗?

主流司法界目前尚无配偶权一说

2010年11月8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举行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有消息称,“小三”或将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然而第二天,参会专家就向闻讯而至的记者表示,该提法并未在会上讨论,更不存在所谓的立法。消息虽是误传,却重新勾起了人们对婚姻及婚姻法的反思。

新中国《婚姻法》颁布60年来,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待爱情、婚姻、性的态度也随之发生着微妙的改变……电视剧《蜗居》的热播重新引起人们对于“第三者”的关注。剧中的海藻,不愿意像姐姐海萍一样为买房而奋斗,却甘愿当“小三”,得到了比海萍更多的物质享受和来自市长秘书宋思明 个中年有家男人的“爱”。在房价高企的今天,海藻的选择得到了一部分人的赞同,她的“小三”语录迅速在网上流传,比如“人生的意义是什么?是让自己在日子中承受痛苦,还是为了享受欢乐”,也因此引发了一场新的关于道德与婚姻爱情的争论。

在张律师看来,相关案例最著名的当数四川泸州“二奶案”。本案中的被告蒋伦芳与本案中的遗赠人黄永彬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在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治疗,张学英一直在旁照料。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的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用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州证字第148号公证书。同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称黄永彬将6万元的遗产赠与她。但蒋伦芳拒绝分配财产,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纳溪区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受理,于5月17日、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泸州中院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个判决尽管赢得了民众的掌声(因为普遍认为张是“二奶”),但在法学界产生了分歧(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作为“二奶”的张学英有没有资格接受黄永彬的遗赠?在国外,遗嘱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小猫小狗)。但很遗憾,据张律师了解的大部分法官们显然采纳了遗赠无效的观点。

“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受害者为无法有效惩治配偶和与之通奸的“小三”而苦恼。同居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寝食、相互辅助和进行性生活。共同生活的一个固有要素是共同居住,即同吃、同寝、同作和同住所,这是一种男女的相互托付,其中人身特权是主要内容,而性特权且尤为突出。同居权是配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同居义务的权利。这一特殊的人身方面的义务,实际意味着配偶间正常性自由和配偶以外不正当性生活的无自由或禁止。尽管许多妇女甚至于一些女权组织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提出把上述配偶权(同居权)写进法律,但这种建议没有为立法机关最终采纳,《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种忠诚尊重义务,在法律上不能将之理解为配偶权。因此,张律师可以在这里说,所谓的夫(妻)性权利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尽管不能向小三索赔在某些情况下有不合理之处,但必须承认“法律不进人卧室”,有些社会关系靠道德调整可能比法律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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