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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强的婚外情、出轨的证据怎么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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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之前介绍了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交的证据几乎涵盖了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所有证据。但是,就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欲就证明的事项而言,也可以将证据分为夫妻感情破裂类证据、财产分割类证据、子女抚养类证据、其他证据等。

在本文中,宁波离婚律师将根据此种证据分类方法,介绍离婚诉讼中证据调取、提交、运用方面的有关问题。

哪些是证明力较强的证据

宁波离婚律师经办的数百起离婚案件中,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出轨、小三、第三者等问题。但这些当事人在案件中除了另一方自认的情形以为,无一例外不能有效提供对方有“第三者”的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法院一般无法认定。在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口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必然认定对方存在过错。

但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以下五类证据,对于取得法院采信会有较大帮助的。

1) “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 嫖娼事件被查处的,通常有警方介入,警方对此的笔录;

3) 单位査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最好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 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住宅权。

捉到婚外性行为“现行”不一定能获得精神赔偿

宁波离婚律师就现有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是拿到了对方有第三者证据,甚至是抓获现行的直接证据,也不一定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对于离婚时索取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具有以上某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另一方才能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支持。仅有婚外性行为的“现行”,获得法院支持赔偿请求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以“同居”为例,法定的同居关系,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通常在三个月以上)。婚外性行为的“现行”不能说明同居事实的客观存在。所以法院不会随意支持这种赔偿请求。

另宁波离婚律师需说明的是,“非婚生子女”也不能证明当然的同居关系。很多人在咨询时抱怨道“你看,那个孩子是某某和某某的私生子,难道还不能证明他们是同居关系吗?”,其实这是老百姓的一种误解。“非婚生子女”的存在,等同于以上“婚外性行为的现行”一样,不完全足以证明同居事实的存在。只是证明某某和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发现配偶与第三者有“非婚生子女”,离婚时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一定能获得支持

获取“第三者证据”有必要

虽然以上两种证据都不一定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获取“第三者证据”却还是很有必要的。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需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能证明对方“有过错”而己方“无过错”就意味着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能获取法院倾斜性的“量”的支持。所以,在无须高额取证成本情况下,能够取得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越多越好。

2.有了“第三者证据”,在离婚调解、诉讼中,能够争取更多主动的同时,也可以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同时博得法官的同情和支持,迫使对方作出更大的让步,以获得多分财产和心灵慰藉的双重收获。因此,在离婚案件涉及分割财产数额巨大时,聘请社会上的调査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査取证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法院对“第三者证据”的采信

“第三者证据”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婚外性行为的现行”,即“私家侦探”采取跟踪、偷录、偷拍等方式去收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与该证据的取得方式、地点等有密切关系。证据要具备“客观、关联、合法”三性,而“私家侦探”所取得的证据,很多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不被法院采信。而且在取证时,还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或名誉权”

假设丈夫与他人在自己家里发生的婚外性行为,被妻子现场抓获,并拍照或拍摄下来。这样取得的照片证据,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一证据获取是在自己家里,谈不上私闯他人住宅。如果取证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没有对外广为散播,没有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只是向法院提供以作为离婚案件中的证据使用,也谈不上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宁波离婚律师提醒各位读者注意的是,在获取这一证据的时候,不能私自采取强制措施。曾有媒体刊登过这样一个案例:妻子派人到宾馆取证时,丈夫拒绝拍照,妻子请的几个人强行按住丈夫与第三者拍照,后反被告侵犯人格权,不仅赔礼道歉还赔偿了几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同时,还请注意,在实践中,“外遇悔过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很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在现实生活中,丈夫(妻子)婚外情被抓现行后,往往出于自责或理亏被迫写下“悔过书”之类的书面材料,约定财产如何分割或多分或全部分给无过错的一方。在双方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向法院申请按此字据协议处理财产,往往不会被认可。因为,这类证据违反了民法“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过错方是在尴尬时刻、或被逼迫下所签订的“协议”,并非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搜集调取有关“婚外情”事项的证据

“婚外情”是婚姻的毒瘤,在调查中发现很多的离婚案件都是由于出现了婚外情而导致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怎样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利就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受害一方的配偶必须举出存在婚外情的证据,但是这种证据是不好取得的,有些受害方为了取得证据往往采用一些非法手段,例如在发生婚外情的两个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强行侵入住宅进行拍摄或录像,虽然取得了证据,但是这种证据往往不被法院采信,因为取得证据的形式是违法的。因此,当事人在取证时一定要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

为此,宁波离婚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三点最有效的婚外情举证方式与大家分享,希望对于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能有些帮助。

1) 受害一方当事人与其和配偶吵闹,不如策略一点和他谈谈说给他一个机会让他承认错误,你可以在这期间录音,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如果可以的话你还可以要求他写一份悔过书,其中写明他和谁的什么关系,这是一种更直接的证据。

2) 受害方可以搬出去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受害方可以安装录像设备在自己家,有时候可以录到许多有用的证据,录像设备安装在自己家不是取得,所以是一个好方法。另外,受害方还可以密切关注对方的举动,发现对方—起在夜间进入你家并熄灯休息,你可以两名以上的人与你一同回家,名义上是拿东西,实际上是抓奸,并且拍下照片。

3)如果你发现他们两个在其他地方发生性行为,你可以到公安局报案说发现卖淫嫖娼,公安局到现场抓获制作的笔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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