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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轨怎么办?宁波离婚律师相信这个问题每个读者或多或少会想过。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出轨应当被列入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与很多舆论宣扬的“乱世用重典”有异曲同工之处。先不说出轨会不会犯罪,单就出轨值不值得上升为刑事犯罪,但宁波离婚律师觉得应该从法律、社会各角度展开分析。
假如要将“出轨”上升为犯罪,宁波离婚律师首先想到的是:是走自诉程序,还是公诉程序?
先说“公诉”。任何人都可能怀疑配偶对自己的不忠,你要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那么,证据从何而来?配偶必然要借助社会上的私家侦探。不但侵犯了对力的隐私权,还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一种新的扰乱。人人盯着配偶,搞不好双方相互盯梢——如果法律制定出来,导致人和人的关系处于这种状态,合适吗?
公诉更不合适。
要收集证据,但私家侦探的作用仅限于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一点权力都没有。在我国,刑事案件中有权对证据进行收集的只能是公检法机关加上辨护律师。
假如你硬要为了将“出轨”上升到犯罪而开放公检机关收集证据,那我们的公安队伍就成了狗仔队了,整个社会目前道德滑坡,基本上每个人都不相信自己的配偶,“请来帮我们家盯一下”,那忙得过来吗?而且肯定立刻打舆论:为什么拿我们纳税人的钱去捉奸?
所以,宁波离婚律师认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程序上的安排,而是,我们能不能认为结婚就像我们平时开玩笑的“丧失主权”,自己的性权利就冉也不能自由支配了?——最关键的,还是对这个问题怎么理解。
“出轨”这个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婚姻意味着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忠诚于自己,而“出轨”构成对配偶法定权利的侵害,所以,对这种侵权行为,我们可以用婚姻法处理。对方一旦违背“忠诚”这项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选择离婚和要求赔偿。
我们的法律中,还没有要求第三方(与自己的配偶发生“出轨”行为的人)赔偿。据宁波离婚律师所知,在台湾,受害一方不仅要求配偶赔偿,还要求第三方也赔偿——我觉得,他们有时也挺没道理的,他们有权根据《刑法》要求第三方也坐牢。这挺逗的,你分析一下,如果张三和李四是夫妻,李四女士与別人出轨,那么,是谁侵犯了李四丈夫的权利?是李四,而不是第三者。很多人想不通这个问题。
宁波离婚律师上述的观点会令人觉得“有理有据,但感情上就是很难接受”。有一种伦理学的现点认为:即使可以小心进行不伤害对方.甚至双方都同意对方的“出轨”行为(不存在欺骗的问题),那也是对婚姻的嘲弄。
那关键就是你对婚姻怎么看婚姻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就是组成家庭,而不是把自己的一切权利交给对方。
婚姻誓词说“我爱你一辈子”一但到现在,很多所谓社会学家、伦理学家,也讲不清楚这个问题:爱情到底是不是专一的?都是来自一个人的主观感受,亲情、友情可以不是专一的,那么伦理学家,凭什么认为在爱情必须是专一的呢?
既然承认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契约,那跟买卖有什么本质区别?如果一方有出轨行为,破坏了焚约.那就解除或重新修订,契约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没行认真履行,那就对他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重新签签一份一所以有经济赔偿、离婚和复婚。
他们也承认宁波离婚律师说得有理,为什么何不能接受,因为大家难免觉得,“婚姻和买卖没区别”,这样界定未免过于无情。
感情都是主观的,婚姻意味着责任。在我看来,重点在责任。宣誓结为夫妻,双方对彼此有一个承诺一当一方没有履行这个承诺,出轨了,另一方站否接受?你不接受,可以让他身败名裂,可以以“不忠诚”或“出轨”将对方告上法庭。
如果出轨一方是一位党员,不仅有国法,还有党纪。党纪应当是介乎法律和道德之间。打个比方,受贿2000元,是够不上法律制我的标准的,但受贿一分钱,党纪就可以处分你。
现实是,党纪能涵盖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光凭党纪处分。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不够,因为有一部分政府官员并不是中共党员,而党纪不能处分非中共党员,覆盖面有限。宁波离婚律师认为更有效的方式,是应列入《公务员法》、《监察法》,对公务员群体进行约束。
因为,第一,老百姓之所以对他们的话题比较敏感甚至愤怒,是因为公务员是纳税人的钱供养;第二,公务员队伍不论在个人待遇还是社会结构上,都处于比较高的位置,应当引领整个社会的风气风向,因此,对这部分人,如果有这样的行为,社会有权对他提出比较高的要求——不能出轨。一旦出轨发生婚外情,应当立刻开除,而不是不痛不痒的罚酒三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