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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带孩子抢橘子,谁给了中国式哄抢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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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宁波律师的朋友圈,微信群疯传一则视频,满载32吨橘子的外地大货车凌晨途经西汉高速洋县段时,发生追尾事故。为避免橘子变质,遭受更大损失,车主无奈在洋县贱卖,不料却遭周边村民哄抢橘子,而且不少家长带着孩子群起而哄抢。

宁波律师这里不得不说,类似的哄抢行为在中国已经屡见不鲜了,抢鱼,抢葡萄,抢鸡蛋,甚至食用油外泄都能吸引大批围观人群拿着锅碗瓢盆去舀。

在物质丰富的当今社会里,满足了温饱之后,各地依然会出现人们哄抢食盐、哄抢药材等现象。人们为什么还会哄抢?哄抢中,人们的心理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哄抢参与者往往把自己行为归结到社会、他人原因上

当哄抢者在分析参与哄抢的原因时,总是喜欢说“随大流”和“法不责众”。

据宁波律师所知,这个过程在心理学上叫做“归因”,即归结行为的原因,“我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情”。归因不仅是一个心理过程,也是人类一种普遍需要。因而每一个人都可以被看成业余心理学家,每个人都有一套从其本身经验归纳出来的行为原因与其行为之间的联系的看法和观念。

从哄抢者个人角度来说,社会中的孤独的个人为了求生存的必要,自然而然地会形成一种依赖群体的心理,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就会产生一种被称为“群集欲”愿望。当个人具有严重不安感和挫折感时,更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暗示。因此,单个的个人不仅会以一种本能心态加人各种社会团体,而且很容易产生一种参加到聚集的群众中的意愿,与聚集的人群共同行动。

从众心理是人类的一个思维定式,是在群体压力下在认知、判断、信念与行为等方面资源与群体中多数人保持一致的现象。

从众行为有时虽然不是按照个体本意做出的,但却是个体的自愿行为。内心具有安全感的个人一般不至于参加聚众而共同实施行为,只有那些具有严重不安感和挫折感的个人,才有这样的欲望,其目的就在于想在聚集的人群中寻求某种安全感和发泄心中的挫折感。

由于多数个人在聚众之中产生交互作用的关系,聚众后所体验的不安感与挫折感比单独的个人所体验的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当有人向这种具有严重不安感和挫折感的个人提出某种指示时,他们最容易接受,并且把这种指示变成自身的目标,表现出带有激情色彩的情绪波动。

哄抢事件其实还反映出更深刻的社会心理学原因

比如人们对生活的满意度与社会发展的现实并不一致,哄抢油的人并不缺油,哄抢钱的并非一文不名。

整体说来,趋利避害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原则,是人类普遍存在的心理。人们都本能地企图在交换中获取最大收益,减少代价,交换行为本身就变成了“得”与“失”的对照。如果收益与代价平衡,互动得以维持;相反,如二者不平衡则互动难以长期维持。

人们在衡量自身得与失之间的关系时,就形成了“满意度”。满意度的高低,跟现实中金钱名誉的得失并不一定是统一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自我体验。同样的处境,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满意度。钱多不一定自我满意度高,穷人也有自己的幸福生活。

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是一直以物质作为交换的,也会顾及到精神间的交换。社会激烈变化和转型期间的特殊情况,对人们心理造成了巨大压力。当人们把所有问题的原因都归咎于社会和他人时,“趋利”心理就会让个体放大了不满意自我体验,感到自己获取利益少了,满意度开始下降。一旦有十万人民币洒落情境影响下,便会通过行为体现出自己不满意度,产生了嫉妒与敌对失衡心理,参与到了哄抢大部队中。

同时,个体在归因过程中,对有自我卷人的事情的解释,带有明显的自我价值保护倾向。“避害”心理让哄抢个体认为自己只是在捡洒落的人民币和食用油,对自己并不会有任何坏处。

因此,宁波律师可以这么总结:在明知一件事情是违法或犯罪的时候,一个人可能不会去做。但是如果一群人中有人已经做了,并且在当时只能看到得益而没有产生相应后果的时候,人们就会产生非理性思维。最终“捡拾个体”组成了“哄抢群体”,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

在宁波律师上述的哄抢案件中,人群体现出来对物质的过于追求的嫉妒、敌对心理,体现出个体缺乏自身修养培养的严重程度正在上升,这个状况是非常令人担忧的;哄抢后,人们对“法不责众”的自我保护心理,如果处理不当,会给其他人产生不良的模仿、暗示和社会感染,具有消极的意义。有专业人士就指出,人们心理卫生健康状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哄抢事件引发的深思表明对大众心理卫生健康辅导迫在眉睫。

最高法答复提案,将引导对哄抢案件审判指导

宁波律师了解到,在2016年3月,有代表在当时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对车祸现场哄抢物品行为应从法律上予以制裁的建议稿,经大会审查立案后,转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四个月后,最高法发言人对这份提案回复如下(节选):

近年来,在交通事故现场哄抢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败坏社会风气,亟需加以规制。您围绕车祸现场哄抢物品行为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要运用法治思维来破解“中国式哄抢”难题,并从立法、司法和宣传层面提出了具体建议。我院认为,有关建议十分及时和必要,值得认真研究采纳。

……

向社会公开哄抢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结合具体案件开展法制宣传,可以有效地警示、教育其他社会公众,减少、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下一步,我院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哄抢案件的审判指导,同时注意通过庭审直播、公布文书、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依法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聚众哄抢,不仅是一种背离社会公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因为,对这种行为的处置,不能只是舆论上的道德谴责,更应该是法律上的严厉惩罚。

以宁波律师之见,警方应当依法惩罚哄抢者,尤其对为首的哄抢分子或不听劝阻继续进行哄抢的个别分子,必要时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

事后应当查明发生哄抢的原因和参与哄抢人员的情况,对不明真相或贪图便宜,跟着哄抢的一般群众,动员他们退还哄抢的财物;对哄抢物资较多,情节较重的,除令其退还财物外,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对组织策划或煽动哄抢的为首分子、骨干分子,要坚决打击,触犯刑律的应依法惩处。公开从严惩处,以震慑犯罪分子。

这样不仅能彰显“法当责众”的法律威严,更体现了法律对不良文化心理的强行干预和积极矫正,这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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