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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补偿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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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再现情景

魏某浩与妻子于2010年结婚。2013年年底,因魏某浩所在的单位要减员增效,单位动员魏某浩辞职。考虑到魏某浩本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魏某浩主动提出辞职,单位因此发给魏某浩10万元的补偿金。2014年6月,因感情不和,魏某浩与妻子决定离婚。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妻子要求分得魏某浩辞职补偿金的一半,而魏某浩则认为辞职补偿金是自己失去工作的代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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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离婚律师看来,辞职补偿金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有明显区别。

首先,正常的工资、奖金是对劳动者平时所付出劳动的补偿,而辞职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辞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它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多年与之建立忠诚、稳定劳动关系的奖励,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

其次,辞职补偿金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人为代价换来的。因此,宁波离婚律师认为辞职补偿金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是对个人生存权、劳动权造成严重影响时的补助,与婚姻关系没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同时,宁波离婚律师依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虽然仅明确列举了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两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属个人财产,但同时也规定了所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辞职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宁波离婚律师维权提示

综上宁波离婚律师所述,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寻找到新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继续治疗疾病。经济补偿金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依附关系,是补偿给特定人的,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就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应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如将夫妻一方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该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本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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