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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简述案情
丁某娜初中毕业后就来宁波打工,2011年认识了同在宁波打工的潘某峰,两人一见钟情,很快过起了同居生活。快乐无忧的日子没过多久,两人就遇到了一个“麻烦”——丁某娜怀孕了。刚满20岁的他们连自己都养活不了,哪有能力再养一个孩子?于是惊慌失措的他们偷偷找了一个小医院做了人流。到底是年轻身体好,丁某娜很快就恢复了。可是两人并未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没过几个月,丁某娜又怀孕了,这次两个人倒是淡定了不少,不慌不忙再次去小医院做了第二次人流。就这样,两人同居近3年的时间里,丁某娜一共做了4次人流,就在两人准备登记结婚到医院做婚前检查时,医生告诉丁某娜她已基本丧失了生育能力。这一结果犹如晴天霹雳,潘某峰的父母更是不同意让一个基本没有生育能力的女孩做儿媳妇儿,潘某峰也一直举棋不定。在父母的逼迫下,最终潘某峰还是和丁某娜提出了分手,丁某娜极力挽回,可都无济于事。无奈之下,身体和感情都受到巨大伤害的丁某娜提出如果潘某峰向自己支付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侵权损害赔偿金,自己就同意分手。潘某峰和家人都觉得丁某娜狮子大开口,坚决不同意支付。
宁波离婚律师剖析案情
1.丁某娜能否要求潘某峰支付1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金?
宁波离婚律师答:丁某娜要求潘某峰支付10万元,主要是基于她认为自己多次人流基本导致丧失生育能力是由潘某峰造成的。判断潘某峰是否应当支付这10万元,首先要看潘某峰是否对丁某娜构成了侵权。从案例中我们知道,丁某娜和潘某峰在认识之初就都已经成年,同居属自愿行为,丁某娜多次怀孕后做流产手术,最终导致基本丧失生育能力,潘某峰对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过错,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丁某娜要求支付的这10万元侵权损害赔偿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很难得到支持。
2.潘某峰是否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宁波离婚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潘某峰对丁某娜的基本丧失生育能力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但客观上毕竟这种损害是由双方同居引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原则,潘某峰可以给予丁某娜适当的补偿,补偿标准法律没有规定,但往往不会太高,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酌情认定。
3.如果有女性朋友未婚怀孕,哪些费用可以要求男方承担?
宁波离婚律师答:在未婚先孕的情形下,如果女方因为做人工流产而花费的医疗费与男方有因果关系,可要求男方分担;另一方面,如果女方选择将孩子生产,生产所需费用也可以要求男方分担。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不管男方是否愿意承担,也不管男方是否同意女方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方在不直接抚养孩子情况下,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宁波离婚律师点评
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多多少少会让类似丁某娜这样的受害女性觉得法律不公平。站在丁某娜个人的角度来看,丁某娜有可能失去了做妈妈的机会,而且又面临着被潘某峰拋弃的事实,无论在身体还是在精神上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潘某峰只承担一小部分的责任,这确实不公平。但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我国都不倡导婚前同居,更不倡导未婚先孕,这明显与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相悖,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从个人来看,丁某娜作为成年人应该认识到多次流产对身体的影响,同居期间有义务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来避免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
所以,在这里,宁波离婚律师张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如果双方交往时机成熟,建议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打算,而又想同居生活,那么一定要学会关爱自己。未婚同居、未婚生育在当今社会虽已经常见,但若最终没有修成正果,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会给女性朋友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他说我们自己协议离婚,愿意赔十万青春损失费给我,小的给我,每个月给五千生活费,抚养费他每个月一号就给我,十万青春损失费现在没钱给,分每年给一万,要是到时候他不给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