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张律师常对当事人说一句话:不容易啊,经过一番折腾,你的案件终于要开庭审理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想来,婚姻中毕竟有些秘密的事,如果一些人来旁听,等于别人在“围观”您的隐私,所以您不想让别人围观,只想两个人“情话悄悄说”。法官在村里开审离婚案,全村人围观,就等于在夫妻床头安装了个扩音器,你说这怎么行?
当然,你也不能说法院这样做一定错了。
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权在当事人,而决定权在法院
张 律师以前讲过,法院开庭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法院。
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其实对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是否公开审理,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法官可建议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可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我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离婚案件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当案件的内容涉及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个人隐私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不公开审理,以充分保护公民合法的隐私权。
审理各阶段,公民都享有合法隐私权
以张律师的经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各个诉讼阶段都有可能涉及公民合法的隐私权。
在法庭调查阶段,要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续存期间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有无外遇,有无隐疾等个人的信息进行调查。这就必然要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如相识方式、恋爱过程、收入状况等。虽然有的当事人对公开此类信息持放任甚至积极的态度,但是不能否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不得不公开这类隐私。如有的夫妻系先同居,后登记;有的夫妻原互为第三者等。而且同一事实,一方可能认为是隐私,而另一方则未必。如一方有外遇,外遇一方不愿为人知,而无过错的对方却积极期望为人知,以便得到舆论的支持和法律的救济。
在法庭质证阶段,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有可能侵害到对方的隐私权。如出示被对方殴打致伤的身体照片、证明对方疾病的病历资料、证明对方外遇可能的图片与书信等。
在法庭辩论阶段,由于当事人的心理素质、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差异,随时有发生宣扬对方个人隐私的可能性。这些情况,如果发生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虽然被披露,但属于在合法的范围内,不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如果将其展示于其他旁听人员,则构成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
离婚案件倾向于不公开审理原则
当然可以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这么多年了,公开审理并无问题。但张律师认为司法工作者必须考虑到隐私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项人格权,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的独立自由日益受到重视,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才在我国越来越受到法律的重视。为了有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正常人都不愿意暴露隐私,因此,对当事人而言,离婚案件审理中规定以不公开为原则是有益的。
当然,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而另一方面当事人坚决要求公开审理,法院该怎么办?到底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目前,宁波离婚律师尚未发现此种案例,不过确实有可能存在。如男方包二奶案件,男方出于自己隐私考虑申请不公开审理,而女方出于社会正义以及赢得舆论和公众同情角度,坚决要求公开审理。
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不为公众知悉诉讼详情,往往会以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而法院一方面对是否为商业秘密仅仅凭卷宗材料难以确定,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可能申请人利益受损,也一般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这种方式确实存在着滥用申请权的可能性。但思索之下,尚无良方,这正如高考制度,凭一次考试定选择肯定不公平,但现行制度下还有比这一制度更公正、公平的吗?
那你在离婚时该怎么办呢?
为了保护你的隐私,张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要事先向法庭书面申请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