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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愈来愈感到,在当前社会,随着财产形式的多样化、数量的大董增长以及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男女青年在结婚前选择约定相关财产的归属是理智的,使得婚前财产协议的签署越来越普遍。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就存在法律瑕疵,协议内容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实,张律师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严格来讲是错误的。如果婚前财产协议内容是在协议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内容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协议应合法有效。同时,《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从未规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以“公证”形式作为生效要件。因此,如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协议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协议应合法有效,不必一定要进行公证。
但张律师想提醒注意的是,在涉及不动产、股票等价值较大财产的归属时,张律师还是建议对于该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因为,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做了公证的协议的证明效力要大于仅是双方签字的协议,一旦就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而否认协议效力时,一份经过的公证的协议的效力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下是很难被否定的,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