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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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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红律师通过多年诉讼实践发现,刑事拘留的期限常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正确地理解,由此也产生一些不正确运用,有错用的情况,也有滥用的情况。张月红律师思考其根本原因在于:刑事拘留的期间难以满足办案程序的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存在问独,以及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障观念不强等。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査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张月红律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三种拘留羁押期限情况

张月红律师从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分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羁押期限存在3种情况:

(1)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査期限为3日,即公安机关在3日内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清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里,犯罪嫌疑人拘留科押的期限最多为10天。

(2)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査期限在3日的基础上可以延长1-4日,即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速捕。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清批准速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里张月红律师需要指出,犯罪嫌疑人拘留羁押的期限最多为14天。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的审査期限在3日的基础上,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这里犯罪嫌疑人拘留羁押期限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天?

理论上,最长拘留期限为17天

但实践中,张月红律师发现存在各异的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最长是37天,有人认为是40天,还有人认为是44天。

张月红律师认为,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最长拘留期限应当为37天。其理由是:首先,新《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和第2款对一般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延长期限的用语与对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延长期限的用语是有明显区别的,第1款用的是“延长一日至四日”,这可以认为是在原规定期间基础上的增加,那么,这里的总和最长期间应当是1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时限而第2款用的是“延长至三十日”,这里就应当包括原规定的期间在内,其总和最长期间应当是30日。“延长至三十日”既包括一般情况下可以拘留“三日”的底数在内,也包括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的底数在内。这样,公安机关对该类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査批捕的时限为7日,加起来最长羁押期限为37天。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期限,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的羁押期限为14天,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3天。由于人民检察院是直接决定批准逮捕,不存在像公安机关那样斋要移交检察机关审丧批准逮捕,也就不存在审丧批准逮捕期限延长到30天的说法。所以,张月红律师认为,理论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最长拘留期限只能是17天。

另外,张月红律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可知,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或者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等行为,如在本市内跨区作案的,则不能以流窜作案论;多次作案,是指行为人作案在3次以上,但每次作案应达到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不能计箅在内;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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