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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实务中如何把握举证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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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3 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査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对于该条规定,张律师需要说明的是,审判实践中,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举证期限大致是 30 天左右的时间,人民法院可能将该 30 天的举证期限分几次进行,如要求在 10 到 15 天的时间内进行第一次举证,在第一次举证后,如有必要则进行第二次举证,则将剩余的时间作出安排。

虽然一般情况是这样,但是当事人仍应对该 30 天的举证期限有较强的紧迫感,一审的审理期限也就 6 个月,因此法院法官不可能在举证期限上给予太多的时间。一次能够全部提交的证据,最好全部提交,尽量不要等到第二次提交的时候提交。原因是现在法院的案件受理量巨大。

如宁波市某区法院一个月各类案件受理量达四五千件,一年案件受理量超五万件,而一线的办案人员也就两位数,张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在如此大的工作量下,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不要因为自己的拖延而耽误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样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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