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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按:2018年9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迅速引起网络各方关注。16岁的初中生强奸17岁的少女,竟然刑事和解了?鲁山县检察院引以为豪?
据宁波律师了解,2018年暑假期间,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16岁的小赵(化名)因一时冲动强行与17岁的小花(化名)发生了性关系,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在审查卷宗、讯问小赵之后,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随后,小赵的母亲多次向未检科表达了想要和解的意愿,希望能够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小花的损失。办案检察官将双方当事人和其父母叫到一起,并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和解工作,王某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小花和其父母对小赵表示谅解,在未检检察官的促成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2018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能够重回学校。小赵母亲为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送上一副16字锦旗“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事件很简单,但深思之下,未免经不起推敲。
这是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
问题一:该案适用刑事和解吗?
刑事和解制度是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引入的一项司法制度改革。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例如家庭邻里因为房产、因为征地皮发生口角,打架斗殴互相诽谤等;一类是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特别指出: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据宁波律师的诉讼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绝大多数。本案是很明显的强奸案件,是典型的故意犯罪,并且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的强奸罪至少是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更枉论小花因这次侵害染上了严重性病,急需治疗的严重后果。综上,本案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问题二:强制措施可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吗?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关于第三个条件,宁波律师手中有一份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因小赵已经取得小花及其父母的谅解,并给予了赔偿,所以并不具备现时的社会危险性,并无逮捕必要。且鉴于小赵是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宁波律师援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小赵便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问题三:检察院将该案件公布于网络有无过错?
鲁山县检察院将该案写成文章发布在官方微博上,并附有当事人家属照片,即便打了马赛克,当地人也不难辨认出,宁波律师也认为实属不妥。有网友猜测,鲁山县检察院发布的这篇跟公众的常识明显相左的文章,可能来源于正在开展的2018年全河南省检察机关“河南检察好故事”征集评选活动。该活动征集作品体裁包括新媒体体裁和传统媒体体裁,要求故事能够准确生动地反映本地区检察工作亮点和成效。这篇文章、乃至这个案子是不是为迎合这个活动“邀功请赏”的后果?暂且不论是与不是,单论该案本是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被害人隐私理应是常态。宁波律师希望在做案件宣传的同时,也能注重当事人利益防护,传播法治与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