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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什么是事实婚姻?
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解答:我国实行的是法定的婚姻登记制度,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的婚姻,国家或法律是不承认这种婚姻的效力的,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我国婚姻从封建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今天的登记制,有个漫长的演变与发展过程,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婚姻法的实施,人们从传统的婚姻习俗中一时难以转变过来,于是我国政府对婚娴法实施后有条件的承认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成立的婚姻的效力,这就是所谓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就是指没有经过国家婚姻登i己机关结婚登记,而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当地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的一种婚姻。
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特别提醒:事实婚姻从时间上来讲,应当自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即1994年2月1日为节点来把握
,在此之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才属于事实婚姻。
贰:双方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一起生活且生育了子女,这种婚姻是事实婚姻吗?
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解答:在我围事实婚姻是有特定的条件和时问范围限制的,其成立事实婚姻并不是以是否举行了结婚仪式,也不是以是否共同生活和是否生育了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特别提醒: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事实婚姻仅限于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同居生活时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只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除此以外均不属于事实婚姻。
叁: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的法律效力一样
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解答:不一样。事实婚姻就是指没有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而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当地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的一种婚姻。登记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经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后,双方取得夫妻关系的一种合法婚姻。对于一个实行登记婚姻的国家来说,不经登记的婚姻都是违法的,事实婚姻也是一种违法婚姻,只不过是国家或法律有条件的承认其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不能等同于法定的登记婚姻,其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离婚时的法律处理后果上:合法的登记婚姻,一方起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可能判决准予离婚,也可能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而事实婚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不能和好或不能达成调解一致,一方坚持离婚,应当判决离婚。
肆:事实婚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有基层法院问,能否判不离,最高人民法院回答不可以!因为事实婚毕竟不是合法的婚姻,只能判离不能判不离。
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特别提醒:事实婚姻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条件的承认的一种婚姻,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在法律后果上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此,这也是国家对违法婚姻的态度,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双方补办结婚登记。
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若干年后因孩子出生无法上户口,故双方决定补办结婚登记。问这种补办登记的婚姻效力从何时算起?
宁波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解答: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对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的效力从何时算起并没有规定和说明,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