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1、什么是无效婚姻?那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无效婚姻是指经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的结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重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婚姻;
(2)血亲婚。即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
(3)疾病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
(4)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2、对于无效婚姻应该如何处理?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无效婚姻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谁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如何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5、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能否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宁波离婚律师特别提醒: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允许合法的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只限于涉及财产处理的情况下。
6、双方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现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是否可以?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不是无效婚姻的申请条件,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同当事人的申请。
宁波离婚律师特别提醒: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否有时间限制?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只要导致无效婚姻的情况还存在,而且无效婚姻双方均生存就可以,没有时间限制。但如无效婚姻的双方或一方死亡的,则有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宁波离婚律师特别提醒: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须在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是不变的,不能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
8、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能否申请撤诉?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9、人民法院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能否进行调解?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审理宜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0、婚姻当事人登记结婚时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一方或双方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时是否还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宁波离婚律师特别提醒:对无效婚姻中的“早婚型”和“疾病型”的无效婚姻,均可能因当事人年龄的增长和疾病的治愈而自然符合结婚条件,从而使其原来的无效婚姻成为有效婚姻.对这种情况不需再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
11、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12、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如果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其中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婚姻被法院宜告无效,其中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继续审理。
宁波离婚律师特别提醒: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