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分割有限产权房屋的特殊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时,宁波离婚律师认为,除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利于生产生活等原则外,还要充分体现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平等地保护售购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规范调整有关房改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对有限产权房屋的诉争。
这里宁波离婚律师所谓的分割有限产权房屋的特殊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有的有限产权房屋这一特有对象时适用的原则。
(1)不违反国家房改政策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离婚审判过程中。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限产权房屋时,应当与国家房改政策相一致,不得与国家房改政策相冲突。相关的房改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购房前置条件的规定。即国家房改政策规定的,一个职工只能在国家规定的面积内,享有一次购房的机会;夫妻双方都是可以享有购房优惠的,在一方购买优惠房屋后,另一方不得购买优惠房。
②购房价格的福利性因素。国家房改政策确定的售房标准价大大低于房屋的商品价格或成本价格,职工以标准价购房时。还要享受一次性的付款和工龄优惠。可见,有限产权房屋的购买,福利性的因素十分明显。
③对购房人购房后的权利的限制性规定。一足购房人处分权的限制性规定:
购买有限产权房屋后,若干年内不得出售、出租;不得将有限产权房屋赠与他人;当购房人依照法律和房改政策可以并售、出租有限产权房屋时,应尊重售房单位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二是对购房人收益权的限制性规定:购房人购房若干年后.依照房改政策房屋可以进入市场时,购房人出售或出租有限产权房屋所得的纯收益,由购房人和售房单位依照购房合同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对方合理补偿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法院将有限产权的房屋判归购房方所有时,对失去有限产权房屋共有权的一方,在经济上给予合理的补偿。所谓合理,以补偿金额恰当,不损害受补偿方的利益,不损害购房方的利益.符合国家房改政策为标准。
对房屋权属的处理办法
宁波离婚律师经手的所有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案件中,如当事人在离婚前购买了有限产权房屋的,大多数案件都涉及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其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前述的几个原则,符合国家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宁波离婚律师具体总结下来,处理方法不外乎以下几种:
(1)将有限产权房屋的有限产权判归非购房方所有,房屋由非购房方使用,给购房方以合理的补偿。
(2)竞价分割法。指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均争房屋有限产权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双方经济条件、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即可采取竞价的方式决定房屋有限产权的归属;谁出的价高,有限产权归谁;通过竟价争得房屋有限产权一方,给予对方有限产权的价款一半,作为经济补偿。
(3)确认有限产权归原被告所共有。离婚时确认有限产权房屋仍属双方当事人所共有,不对房屋的有限产权进行分割。这种处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维持共有关系,非购房方找住房非常困难,有限产权房屋可以隔离居住等情况。在明确有限产权为共有的基础上,可以确认离婚后可以各自居住的一部分有限产权房屋;也可以确认有限产权房屋由一方居住,居住房屋方给对方一定的住房补助费。这种处理办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满足双方当事人在购买有限产权房屋满若干年后,再处分有限产权并分割收益的愿望;并且还可以使有疑难的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和房改政策,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4)房屋有限产权判归购房方,给予对方合理的经济补偿。这种处理办法是指法院在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将有限产权房屋的有限产权判归购房方所有,有限产权房屋由购房方居住;同时给予对方合理的经济补偿,即以离婚时,有限产权房屋标准价的一半为标准价补偿。在受补偿方暂时找不到住房的情况下,应当准许受补偿方暂住一部分有限产权的房屋,但暂住时间不以超过两年为宜。
宁波离婚律师觉得这种处理方式的最大优点是,离婚时,彻底解决离婚双方的财产关系,避免双方离婚后,为共同财产的最终分割发生纠纷。
(5)分割房屋的收益。这种处理办法,是指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有限产权的房屋已满限制期限,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有限产权的房屋依法出售,把出售有限产权房屋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应当注意的是,审查离婚的双方出售有限产权的房屋是否合法;出售房屋后是否已按国家法律和房改政策的规定缴清了应当交清的各种税费;是否按房改政策将原售房单位应得的那部分收益交付了原售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