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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定理由
宁波离婚律师一开始要援引一下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这一规定,显然看得出在我国有四种法定情形会引起婚姻无效:
重婚的
我国施行一夫一妻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因此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有合法配偶又结婚的,则该婚姻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婚姻。据宁波离婚律师所知,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施行一夫一妻制,因此多数国家都将重婚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例如,英国规定,在结婚时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已有合法的配偶,则其婚姻无效。有些国家则将重婚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第744条规定:“对于违反第732条规定的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或前配偶,亦可请求撤销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基于伦理道德和优生遗传的考虑,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这一原因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违反这一禁止性的规定,其婚姻无效。宁波离婚律师了解到《德国民法典》对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姻亲之间的通婚也作了严格的限制,凡是违反这些禁令而结婚的,婚姻无效。英国、法国、瑞士、葡萄牙等国家都将其作为引起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以及为子孙后代的身体健康着想,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人是不可以结婚的,否则将影响国家和社会发展。据宁波离婚律师了解到,俄罗斯、德国等国家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结婚,其婚姻无效。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结婚是在无意识状态或精神错乱者,其婚姻无效。《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性病或者艾滋病患者的婚姻无效,因精神失常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结婚无效。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其婚姻无效。
未到法定婚龄的
需要宁波离婚律师说明的是,这一规定是与婚姻法中的结婚条件相适应的,双方如果未达法定婚龄,则不具有相应的婚姻行为能力,因此其婚姻无效。例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认为,未达法定婚龄且未获得许可的婚姻无效;英国法律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不满16岁,婚姻无效。《法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5岁的婚姻无效。《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所缔结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据此,胁迫是我国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1款作出了解释:
“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其他违背婚姻合意的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均未被包括在可撤销婚姻之内。
宁波离婚律师考察国外的婚姻立法,在兼采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国家,其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比我国规定的要宽泛很多,《日本民法典》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其结合都属于可撤销婚姻。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在婚姻缔结时一方患有传染性性病的、女方因第三方而怀孕的、因受到胁迫、错误、心智不健全而缔结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