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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宁波离婚律师按:为了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世界各国一般都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一旦出现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或者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期限届满,即不得再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或申请对婚姻的撤销。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需要资深宁波离婚律师提醒的是,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必须以无效原因的存在为前提。在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失之后,例如未达法定婚龄的已经达到了,患病的已经治愈了,重婚的前婚已经解除了,此时就会出现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资深宁波离婚律师换而言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这一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
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权利行使期限也作了规定,《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据此,该1年时间为除斥期间,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在1年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就会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1年以后不能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除两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