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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回顾案情
2008年4月,29岁的廖某经长辈介绍结识了邻镇姑娘谢某,两人相谈甚洽,颇有共鸣,并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经过半年时间的交往和相互了解,国庆节期间,双方家长为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廖某的父母按照当地风俗向谢家给付了5万元彩礼和一套价值4000元的黄金首饰。此后的几个月中。谢某多次向廖某明提暗示.自家镇上姑娘出嫁的彩礼至少都是8万元起,廖家太吝啬会让人笑话。廖家父母为让儿子早日成婚,只得又拼凑商借了2万元送至谢家。
2009年1月5日,廖某喜气洋洋地赴谢家迎娶新娘。在呈交了1000元见面礼和500元“催妆”钱之后,廖某与众亲友终于进入谢家.却被谢某的母亲拦住再次索要1万元礼金。廖家亲友多方商劝.谢母拒绝让步,谢某则在楼上房间内闭门不出。廖某一气之下宣布取消婚礼返回家中。
因两人尚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廖家要求谢家返还彩礼、首饰和各种礼金,筹办婚礼的费用由两家分摊。而谢家则以男方悔婚为由不退彩礼并拒绝退还财物。
宁波离婚律师评析案例
中国民间的彩礼、聘金和嫁妆现象起源于西周时的“六礼”仪式。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但结婚送呈彩礼、嫁妆的厚嫁之风却仍在部分地区广泛存在。
彩礼,一般指男女双方成婚之前,男方按照本地习俗礼节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与的财物,因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的赠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三)项规定的适用,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嫁妆,亦称陪嫁,是结婚时女方父母或其他亲属赠送的,由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物品的总和。对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前赠与的嫁妆,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归男方所有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一般应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而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的夫妻,由女方父母或其他家属赠送的嫁妆,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者赠与人明确表示归女方所有,否则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能全额返还。
本案中,廖某及其家人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谢某彩礼钱7万元,黄金首饰一套,“见面礼”、“催妆”等娶亲礼金1500元。其订婚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一种情形的规定。
因此,上述彩礼、礼金和首饰谢某家应予返还,但对于筹办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按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要求对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