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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判几年?”、“在外与人同居算重婚罪吗”、“情人有了私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有了小孩怎么判”、“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重婚罪小三会判刑吗”等等……这些都是遭遇到婚变的当事人常遇到的问题,宁波离婚律师今天来说说为什么夫妻一方调查取证对方犯了重婚罪是件困难的挑战。
宁波离婚律师曾经接手过一个咨询案例:李某与莫某于1983年结婚并育有2女。20世纪80年代末,李某迫于养家的经济压力外出闯荡,先在广州经营水产生意赚下第一桶金,后赴山西与人合伙开矿。莫某十余年来一直留守家中照顾老人、抚养女儿并以丈夫经商成功为荣。
2007年2月,莫某从外出务工的亲友处听说李某在大同娶了“二奶”,生下的儿子刚满周岁。悲愤欲绝的莫某立刻赶往山西质问丈夫并欲以重婚罪起诉李维德和“二奶”情人。然而李某矢口否认自己出轨的事实,且在其影响安排下莫某多方走访取证的行动也是屡屡碰壁,收效甚微。
最终该自诉案件因没有证据证明而未被人民法院受理,莫某黯然回乡。
《刑法》第258条中规定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有当事人说,张律师你说的不对,可以请公安取证啊!然而,在法律严厉打击重婚行为的同时,相关当事人开始将越轨行为隐藏得更深。目前重复登记的法律重婚者已是少之又少,更多情形下采取的是另购房产在外同居的事实重婚,这就给无过错配偶或立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障碍。加之现代都市生活中疏离隔阂的邻里关系、惧讼怕事的氛围也增加了提取证人证言的困难程度。
在法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矛盾是,能直接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维持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不被采信,合法搜集提供的证据(比如在公共场合牵手搂抱、宾馆票据等)又无法证明外遇双方是长期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往往会以亲密朋友、业务往来、偶然出轨等理由搪塞掩饰。欲以重婚罪追究越轨双方的刑事责任需以众多证据构建起一个完整、严密且结论唯一的证据链条,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因此,这需要受侵害方有更多的耐心和毅力去完成证据搜集工作。另外,值得宁波离婚律师提醒的是,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婚姻存续关系中的受害一方想要控告对方重婚罪,法院是不会一起受理的,即重婚罪和起诉离婚是分开审理的,因为前者是刑事案件,后者是民事案件。
张律师,您好!未办离婚手续与他人生一子,生子医院记录以夫妻相称,这个唯一证据可以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告她重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