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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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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再现

张律师的当事人王某(女)与李某(男)均为云南某自治区公民。双方按照父母的意思,于 2007 年结婚。然而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婚后感情不和,摩擦、争吵不断。

2008 年李某曾向户籍所在法院起诉,以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让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2009 年,王某称无法忍受李某长期以来对其的恶语相向与时不时的打骂,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对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表示认可,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原告王某返还双方结婚时李某为王某家赠送的彩礼,包括 29 头不同牲畜、1 辆摩托车、现金 10800 元,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请求。

案例评析

鉴于彩礼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婚姻习惯,而且至今仍广为适用于民间,我国法律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和张律师的实务总结,彩礼的返还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无论举行婚礼与否,只要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10 条第 1 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双方离婚时,若双亨还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苦难的,或结婚时间不长的,法院应当对于返还彩礼予以支持。

本案中法院经审后理认为,鉴于双方感情不和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判决双方离婚;张律师赞同法院的认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双方 2007 年结婚,到 2009 年起诉离婚仅两年时间,且期间另有一次被告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因此认为原告王某应当酌情返还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在 2007 年结婚时向被告索要的彩礼,应当分三次向被告李某予以返还。

维权提示

在我国,一些地区或家庭,尤其是一些传统色彩仍然较浓厚的偏远、落后地区,彩礼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彩礼属于赠与,从道德上来说,可以认为是一种「附条件赠与」,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什么依据,民法上也不太好界定彩礼的性质。因此,在因彩礼产生纠纷时,张律师建议先应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或者由亲属、居委会、单位等组织出面协调解决,实在不行再诉诸法院。

另外,在现今社会来说,彩礼的形式也变得多样化。例如,在城市、县城,很多情况下,价值较高的传统形式的彩礼可能已经很少出现,但是买房、买车的首付俨然成了一种新的彩礼。

张律师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彩礼的形式并不影响彩礼的返还,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证明。因此,涉及彩礼问题时,最好保留相关证据,如支付首付时的银行转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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