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离婚诉讼中的分居事实如何认定的学者观点
宁波离婚律师了解到,对于对于离婚诉讼中分居事实的认定,有一种学者认为,需要证明的分居事实主要包括:
第一,夫妻分居生活客观存在,且为夫妻同居生活全部内容缺乏。只缺少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内容,不认定为分居。
第二,分居系由夫妻一方或双方造成,但因客观因素造成的分居应予排除,然因客观因素造成夫妻共同生活中止后,当事人产生分居的主观意图时,分居开始。另夫妻双方必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否则所形成的分居不具有适法性。
第三,分居开始于当事人分居意图明确时,且分居期间必须持续不问断,但为和好而为短期的分居并不构成分居中断。
第四,分居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分居的证据准则是可能性占优势即可。
据宁波离婚律师所知,也有学者主张为解决离婚诉讼中的分居事实举证难问题,建议双方确实因为感情不和开始分居时,可在相关登记部门进行分居登记,如专门的分居登记机构,或去公证处办理分居公证,或去律师事务所办理分居证明。
离婚诉讼中分居事实应当如何的认定标准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在对打离婚官司时分居事实认定的问题上,应着重从两个方面把握:第一,确立认定分居事实的实质性标准;第二,在证据的证明规则上,采证据可能性占优势标准。
第一,确立认定分居事实的实质性标准,是认定分居事实的关键,具体而言,该实质性标准应包括如下方面:其一为分居的主观方面,是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分居,当事人一方有不堪继续共同生活的主观意图;其二为分居的客观方面,即当事人双方有分开居住的事实,而是否仍居住在婚姻住所内则在所不问;其三为分居的时间应从夫妻一方表明分居意图时起算,分居期限应为持续性,但为和好而暂时同居生活的,不在此限。
第二,在离婚诉讼中分居事实的证明标准上,主张采可能性占优势的标准。从前文宁波离婚律师对以分居为由提起离婚之诉的案件实证分析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有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法院依职权调查的笔录。
宁波离婚律师从离婚官司提交的分居证明材料大数据来看,证明材料有仅提供一种,也有多种同时提供的情况。仅以当事人陈述为证明材料的案件有41例,占62.12%;仅以村委会证明为证明材料的案件有1例,占1.52%;仅以证人证言为证明材料的案件有6例,占9.09%;以当事人陈述及村委会证明为证明材料的案件有2例,占3.03%;以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为证明材料的案件有4例,占6.06%;以当事人陈述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笔录为证明材料的案件有4例,占6.06%;以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为证明材料的案件有6例,占9.09%;以村委会证明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笔录为证明材料的案件有1例,占1.52%;以证人证言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笔录为证明材料的案件有1例,占1.52%。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案件有6例,占9.09%。
由此可见,大部分的案件只有“当事人陈述”,占62.12%,在此情形下,若当事人一方承认分居事实的存在,则该证明材料可以被采信,若当事人一方否认分居事实或进行抗辩,则分居事实很难被认定。
因此,宁波离婚律师主张,法院在认定分居事实是否存在时,一方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当然在当前部分地区的法院存在诉累,法官超负荷工作的情境下,要求所有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也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在证明标准上,采“可能性占优势”标准,即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分居存在的事实,而被告对其抗辩则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则推定分居事实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