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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微信、QQ及传真等电子证据如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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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电子邮件

宁波离婚律师承办的绝大部分案件中,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收集此类证据时,首先要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因为,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账户名以及密码都是唯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但是,如果这些信息被别人掌握,别人就可以利用你的邮箱进行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尽管如此,在实际案件审理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宁波离婚律师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尽量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光盘一并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贰:微信、QQ网络IM软件聊天

近20年来,微信、QQ、阿里旺旺等IM网络软件已是非常受欢迎的一种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工具,生活中很大数量的人群均以此作为一种常用的联络沟通方式,其中不乏对于一些隐秘的话题谈论。而离婚案件中,涉及到QQ、微信聊天的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较大。

微信、QQ在打官司时能不能成为证据,宁波离婚律师提醒要先满足两个前提:

(一)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微信目前还不适用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①对方当事人自认;②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③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④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容易。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在宁波离婚律师看来,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碎片的记录,如果不完整,极有可能导致断章取义式的歧义,自然无法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宁波离婚律师的经验,在离婚案件中,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息有些内容可能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②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来说明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③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等,做到上面几个方面后,我们就可以将聊天者与需要证实的当事人联系起来。

对于聊天内容,我们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如果已经被删除或修改,你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保存,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宁波离婚律师建议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这些环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繁琐,所以如果你遇到该类情况最好是在保留后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因微信、QQ聊天记录一般不能在开庭时上网演示,只能打印提交(必要时可准备在法庭上进行4G上网演示的软硬件),并且具有代号名称的主体不确定性,因此,一般很难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定。但如果聊天记录能够经过公证,确认其网上信息的真实性,在确定发言主体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叁:录音录像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釆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当事人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人他人家庭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坚决不可取的,不要取证不成反而导致自己被告侵权。

如果案件需要,宁波离婚律师建议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途径,比如,在自己家里给对方进行录音,还有在一些大众场合获取当事人的信息等,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的内容连贯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肆:传真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是持保留态度的。它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单独的传真件一般不能怍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有人主张,传真上方的号码时间都是传真机可以设定的,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而且时间和号码即使能通过电信部门的记录确认,也只能解决存在传真件的问题,不能解决传真件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因此,宁波离婚律师经常提醒当事人,在使用传真件的同时,注意保存、收集相关资料是至关重要的,提出其他证据来提高传真件的效力。当然,传真件应该有两份,—份原件在发件人手里,—份在收件人手里,当事人如果都向法庭提交自己手里的文件,法院就能对其真实性给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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