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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哺乳期子女抚养能否协商?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就说明,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除特殊情况外,是不能随意协商归非哺乳方抚养的。只有过了哺乳期的子女,双方对抚养产生争议可以协商,双方协商不成,法院才依职权进行裁判。
宁波离婚律师特别提醒: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问题,如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可予以准许。
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怎么办?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哺乳期后的子女,男方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如果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时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由男方抚养?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内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哺乳期内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尤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宁波离婚律师特别提醒:双方协议哺乳期内的子女随男方生活必须经法院审查准许,双方协议准许哺乳期内子女随男方生活是有严格条件的:一是双方协议无异议
;二是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三是法院审查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