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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按:近日,广州一位名叫孙世华的女律师(编者注:孙世华是维权律师隋牧青的妻子,此前只代理民商事案件)在社交平台发文,控诉自己在侦查机关的“惊悚”遭遇,在司法圈引起轩然大波,许多律师同仁纷纷应援,要求相关机构回应。这位孙律师称,自己为委托人到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派出所办取保,然而遭到警方“碰瓷执法”,还遭到殴打,甚至受到裸体检查二十分钟、拍照等羞辱,并接受六小时讯问。
张律师,作为一名律师,尤其是弱势的女律师,看到涉案律师的描述不禁一颤,但因为没看到确凿证据,因此不传谣、不妄断、不站队。张律师在过去多年的执业生涯里,也和省内外的许许多多的公安侦查机关及办案警官打过交道,在案件水落石出之前,也有些话想和律师同仁、警官朋友说。
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缺一不可,互帮互助。没有律师、没有公安机关,都不会产生良性的法治关系,都也不会有有序的法治程序。公安机关和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肩负着共同的责任。
公安侦查机关与律师的关系,不全然像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并不会产生直接的控辩关系、审理关系,甚至在早期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完全没有介入权的。以致于在不少公安机关的潜意识里,对律师会有排斥、敌视的心理,这种矛盾的发生,相比于律师与检察官、法官,更加会产生对抗的异样关系。
良性的法治关系,应当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平等相待、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据张律师的体验,公安机关与律师当前关系,普遍还没有建立起来。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律师因为一些法律之外的琐事产生对立,工作关系进而发展成相互不信任的对立关系。这一定程度导致两个队伍之间的抱怨、不信任,无法为追求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而共同努力。
一方面,一些法律素养不高、自律能力薄弱的办案警员对律师介入案件存在敌对心理,人为设置关口、回避或阻止律师依法介入立案侦查活动;另一方面,一些律师则对侦查机关产生不信任感,不愿意遵守正常办案程序,存在执业行为异化的非正常现象。
本来警察、律师之间基于法律职业的分工,在参与司法活动时直接接触是正常的,也是正当的,但一些警察与律师在长期交往中,逐渐顺应所谓“熟人社会”的规律建立起“熟人关系”,产生不符合法律职业道德要求的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看似“良性互动”,实则有碍正常的司法程序,成为法治共同体关系发展的误区。
张律师以自己的切身体会,像就律师和警察如何构建良性关系说说几点感受。
一、增进职业价值认同感
律师和警察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是很特殊的关系,在日常工作当中是联系最频繁、最紧密的法律群体之一。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张律师认为两者的同质性,要远大于他们的差异性。警察和律师同受法律教育,同循法律思维,同行法治方式,具有相同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要求,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作为侦查主体的公安机关警察,要认识到,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法治国家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侦查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必然要求。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知情权,认真听取辩护意见,不仅是警察的法定义务,也有助于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事实,坚守客观公正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可以说,有律师的充分参与,是侦查机关规范执法,减少错案的重要保障。
当然,对于律师来说,也要认识到侦查机关是法律机关,不是单纯惩治和打击犯罪的机关,也秉承客观公正的义务,其根本任务是行使公权,打击犯罪,但侦查机关也通过为监督活动和审判活动提供大量合法证据,来尽可能地减少冤假错案,从另一角度来讲,也是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侦查机关与律师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二、要增强相互尊重和信任
尊重是理解的基础,理解是信任的前提。尊重意味着珍视他人的精神价值和个性,意味着把他人当作目的来看待,而不是当作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警官和律师都要互相尊重对方权利,互相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警官和律师要相互理解,都应看到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不能因为少数害群之马而否定全局,大家都需要从内心认同对方,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共同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努力。
当然,侦查机关和办案民警都要做出表率。近年来,侦查机关越来越重视律师权益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实施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完善保障律师权益、听取律师意见和与律师沟通的制度机制,促进和保障了律师依法执业。具体而言:
一是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不认真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等司法不规范的行为。
二是健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促使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这“三难”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三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公开不仅是确保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也是侦查机关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方式。
四是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对律师关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及时处理。
三、要加强沟通交流
公安侦查机关要积极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的沟通机制,让耐心倾听成为办案警官的一种品质,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加强沟通和联系是增进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的基础。公安侦查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该创新联系方式,拓宽联系范围,建立健全业务交流、资源共享、定期座谈等长效机制,使律师和侦查办案机关真正实现良性互动。比如,探索建立专业咨询制度,为侦查机关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作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再如,强化人才和学术交流,广泛开展业务研讨、专题讲座,探索建立公安机关与律师交叉培训制度,交流探讨共同关心的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张律师相信这样的制度设计的未来发展,通过教育培训,对推动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尤其是职业价值认同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作者/张月红 律师
专业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免费咨询律师电话13777021012。张月红系中华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在婚姻财产、涉外离婚、起诉离婚、协议离婚程序等领域均有深入研究,长期潜心钻研婚姻物权合同等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