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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制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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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出台时,舆论尤其是自媒体圈一片哗然:“该司法解释是女性权益的一种倒退!”“女性应该独立!”……

新婚姻法真的伤害了女性的权益吗?新婚姻法是否真的成为只是保护“强者(男性)”的法律?

该司法解释对男女性权益的影响

宁波离婚律师之前已经通过法理学角度分析了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利弊,再次不复赘述,今天,宁波离婚律师就经济法角度来说说近些年争议不断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先引用这么一段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均。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网上一般的舆论不同,宁波离婚律师一言以蔽之,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该司法解释对未婚男女的权益并没有影响,但会伤害已婚女性的权益。

具体分析逻辑如下:

对于由未婚男女组成的婚恋市场而言,男女性互为需求和供给。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其价格(权益)取决于需求和供给。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改变婚恋市场的基本面,即男女性的供给和需要,也就不会影响均衡的数量(结婚的人数)和价格(包括男女性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女性价格由多种因素构成,婚前的彩礼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婚后享有男方或男方父母所购买的房产和其他耐用消费品也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万一)离婚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也是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价格是多种价格的加总。现在法律限制了离婚后分得男方和其父母婚前购买房子的可能性,女性会通过在婚前索要更多的彩礼、或在婚前签订房产分配协议等形式实现自身的价格,而男方为娶到女方,不得不满足女方(婚前的)要求。因此,该司法解释仅仅是将婚后的支付转移到了婚前,未婚女性的价格并没有改变,未婚男性也没有因该司法解释得到好处

对于已婚女性而言,其在嫁给男性之时并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即女性的价格中包含(万一)离婚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现在法律改变了,但已婚女性在婚前并没有预期到这种改变,在婚前并没有向男性索要这部分价格,万一离婚进入财产分割,这部分价格将会被自己的(前)配偶得到。因此,该司法解释不利于已婚的女性,但有利于已婚的男性。

但宁波离婚律师上面的分析仅仅是一种经济学理论上的分析。在现实中,该司法解释增加了(未婚)男女双方达成婚姻合同的交易成本,而这些增加的交易成本需要男女双方共同来承担,具体承担的比例取决于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弹性。也正是因为男女需要共同承担由此增加的交易成本,双方的福利,即婚恋市场上的价格和成交量均会下降

无独有偶,从人民日报2018年统计的婚恋大数据来看,全国结婚率恰恰是从2013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出现了连续五年持续下跌,宁波离婚律师相信这不仅仅是个巧合。

宁波离婚律师从诉讼实践来看,该司法解释不仅仅会伤害未婚女性的利益,也会伤害未婚男性的利益。

交易成本的增加体现在每一对新人上并不相同,但仍有一些交易成本可能是不少新人都会遇到的,宁波离婚律师下面举例说明之。

例一:为避免婚后的被动,一些女性要求婚前就房产问题签订协议,以使得(万一)在婚姻解体的情况下,其也能通过合同分享男性在婚前所购房产。婚前签订这样的合同会增加交易成本:某些城市对这种合同的征税是一种交易成本,新人之间为此可能伤害感情也是一种交易成本,合同签订时花的时间、聘请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也是一种交易成本。

例二:为避免婚后的被动,一些女性要求增加婚前彩礼的支付。本来,男方已经被房子和其他的耐用消费品折腾得死去活来,不少家庭为了能让孩子娶上媳妇,在男孩刚一出生就储蓄,现在除了房子外,还不得不准备女方要求增加的彩礼,由此给男方家庭造成的经济压力也是一种交易成本。

总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增加了婚恋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伤害了未婚男女性的利益;改变了财富在已婚男女间的分配,伤害了已婚女性的利益(但有利于已婚男性)

该司法解释对中国婚姻制度稳定的影响

我国社会日益增加的离婚率给婚姻制度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也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尽管婚姻价值的丧失不是法律或制度的改变就能逆转的,但法律或制度毕竟还是可以影响婚姻制度。那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中国社会婚姻制度有着什么样的影响呢?

非常可惜,宁波离婚律师认为,该司法解释将影响中国婚姻制度长期稳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该法律减少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离婚和结婚一样是基于成本收益权衡的结果,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它会增加离婚的成本从而减少婚姻破裂的可能性。因此,男方或其父母所购住房在共同生活多年后转变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法律有利于婚姻制度的稳定。但司法解释(三)将婚前财产,如住房等明确定义给了购买者(多数情况下是男性),减少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就减少了离婚的成本,进一步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

与此同时,该解释减少了男性对妻子始乱终弃的成本,从而减少了婚姻制度对女性的保护,增加了不愿意进入婚姻市场女性的人数,减少了在婚姻市场成交婚姻的数量

具体而言,尽管在不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女性和男性在婚姻市场上的价格并没有改变,但可能造成男性对女性的支付从婚后的房产变成婚前的彩礼。与房产在离婚时才交割(财产分割)不同,彩礼在婚前就交割,这就使得在离婚时,彩礼是作为沉没成本并不进入男性成本收益决策的范围之内,而房产则进入男性离婚时成本收益决策的范围之内。因此,法律的这种改变减少了(步入中年,事业有成的)男性抛弃伴侣的成本,也就增加了男性始乱终弃的行为。而当女性意识到这种可能性存在时,为减少婚后被抛弃的风险,或增加婚前寻觅的时间,或在彩礼等部分要求增加支付以弥补风险,甚至为防止被抛弃而不进入婚姻市场,自愿被剩下,这些均会降低婚姻关系成立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不光会对婚后婚姻关系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其实也会影响婚前婚姻关系的成立,影响不可谓不大。从2013年到2018年的五年间,这种变化愈见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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