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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的背后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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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就在刚才,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公布了……竟然是一个人害死了一车人。

本次事件一波三折,先是受害者女司机反被媒体谴责其逆行,肆意污名化、泼脏水,再是救援难度之大,死亡人数之多,事故原因扑朔迷离,重重迷雾,引起了全国上下关注目光,但是随着事故原因被官方公布,这起事故竟然是人为冲动的后果,真的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愤怒、叹息已经无济于事。

作为法律人,剖析案件背后的刑民法律关系,关注事件后续的赔偿与追责,警示世人,才是解决事件的最好途径。

一、重庆公交坠江案留给世人的法律问题

乘客刘某、公车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如何定性?公交公司应该如何对乘客乘坐公车意外溺亡的结果担责?乘客刘某、公车驾驶员冉某怎么划分责任比例?乘客家人如何来维权?等等……这几组法律关系主体如何定性,张月红律师在本文将本案的争论焦点解构为以下若干问题来具体阐述:

  1. 乘客殴打司机的行为,是否属于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其他危险方法”;
  2. 乘客对车损人亡的危害结果,主观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轻信过失;
  3. 司机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乘客刘某、公交车驾驶员冉某死后,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
  5. 乘客和司机对车毁人亡的危害结果在法律责任上如何划分;
  6. 溺亡乘客应当向谁索赔:
  7. 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经典判决案例

1、宁波律师先分享几则类似的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致使人身财产侵权的案例判决

案例1:2012年5月20日晚20时12分许,被告人张晓梅在乘坐K3路公交车(车牌号为浙A6B953)时,因被误认为没有刷卡而与该公交车驾驶员杨某甲发生争执。20时17分许,当车行驶至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朝晖中队附近路段时,被告人突然上前拉扯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杨某甲右上臂,致使车辆撞上朝晖消防中队健身房及车库立柱,造成车辆及消防中队营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0930元)、车上10余名乘客受伤(其中1人轻伤、5人轻微伤)。被告人因为琐事与司机发生争执,进而拉扯正在驾驶的司机,导致车辆失控,造成车损人伤。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则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甶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晓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例2:刑某某抢夺公交方向盘案队2013年10月15日,邢某某从郑州市上街区汽车站乘坐403路公交车回家,在该车行驶至荥阳市王村镇某村口时,邢某某因公交车停靠站点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后抢夺方向盘、用脚踩司机的右脚,致使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动机熄火并紧急停车,造成该车乘客三人轻微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件3:倪某某殴打公交车司机案2014年12月27日,倪某某乘坐南通市一路公交车时因琐事殴打辱骂司机,致使司机无法看清前方道路,不能安全驾驶。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4:鹿x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2014年9月29日,鹿x搭乘300路公交车,当该车沿主路最外侧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淀区北三环四通桥桥上时,突然抢夺该车方向盘并向右侧打轮,意图使该车失控坠桥。后因司机坚决制止并及时制动而未得逞。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鹿x有期徒刑3年。

案例5:吴某甲拉拽公交车司机案。吴某甲于2013年9月19日,乘坐从富阳新登开往杭州九堡客运中心的长途客车,在车辆行驶至江干区四季青街道某路口时,吴某甲因发现车辆行驶路线更改,要求司机靠边停车。遭拒后,遂上前多次拉拽司机,致使客车撞上红绿灯信号杆,造成车辆及红绿灯信号杆毁损,共计人民币24259元。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

案例6:林某猛拉公交车方向盘案。2013年4月30日,林某乘坐公交车时因琐事与司机争辩,并一脚踩住司机的右脚,又用手猛拉方向盘。面对意外,司机用力抓住方向盘,滑行了大约200米才将车子刹住。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其有期徒刑4年。

案例7:罗某拉扯公交车司机案。2013年5月,罗某因为投币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罗某冲入司机护栏,拉扯司机,致使车辆撞向了路边的绿化带,轻度受损。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8:宋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2013年6月17日,宋某在乘坐沈阳市210路公交车时,想在珠江桥下车,司机没同意。宋某遂抢夺方向盘,致使车辆冲向立交桥右侧的水泥护栏。司机紧急刹车,避免了人员伤亡的结果。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案例9:雷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2013年7月22日,雷某在宿州市乘坐7路公交车回家时,中途要求提前下车,遭到司机拒绝。雷某遂上前强行抓住公交车方向盘,还一脚踩住刹车,致公交车紧急迫停,造成乘客孙某摔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法院的裁判思路是简单的三段式立论。

(1)大前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小前提:被告人拉扯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属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

  (3)结论:被告人拉扯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的判决理由相对较为简单,其判决思路主要针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的定性问题。

从上述的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判决结果来看,各地执法机关都提高了打击力度。但因各地的法治氛围、公民觉悟、发案情况不同,以及执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具体的处理又呈现一定的差异。

大部分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由于实害结果轻微,主要的争议点还是围绕以下要点:一是对于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是以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处理?二是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时,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三、重庆公车坠江案中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分析

但本次重庆公车坠江一案因死亡人数达15人,社会影响巨大,因此产生了若干法律问题,下面宁波律师通过进一步的具体分析来厘清疑点。

1.乘客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是否属于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其他危险方法”;

就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而言,其究竟是一种交通违章行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昵?张律师认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应当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首先,从客观方面看,这种行为具有高度的风险,远非闯红灯、超速驾驶、跨越隔离设施、不走人行横道等违章行为可比。其次,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并非是要加快交通运输通行等,而是要制止、干扰司机的正常驾驶,阻碍交通运输的通畅运行,这已经超出“交通运输”的本义。最后,从法律法规来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综上所述,不顾及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及公私财产的危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属于“其他危险方法”,而非交通违章行为,因而不会与交通肇事罪发生想象竞合。

2.乘客对车毁人亡的危害结果,主观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轻信过失;

当然,就绝大多数案件而言,行为人通常明知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会造成车辆失控,危害乘客、候车人员或行人的生命安全以及重大财产损失,但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实施拉拽行为,其主观心态显然是一种间接故意。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如果积极追求车辆毁损、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则应认定为直接故意。就本案而言,乘客刘某在城市生活多年,经常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对车辆的性能和运行具有基本的常识,完全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高度风险性,但其主观目的并非是要追求车损人伤的危害结果,因而其主观心态属于一种间接故意。

3、公交车驾驶员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交车驾驶员冉某放开紧握方向盘的右手,对进行侵害人身安全的乘客刘某进行还击,导致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偏离行驶路线,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足已危害公共安全,冉某作为公车驾驶员,对公交车的性能和运行具有基本的常识,完全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高度风险性,也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有人认为,乘客用手机砸驾驶员头部、抢夺方向盘在先,公车司机才采取激情还击行为,情有可原。但此系量刑情节,并非定罪情节。根据刑法理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重合时是禁止重复评价的。

4、乘客刘某、公交车驾驶员冉某死后,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

不会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得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开始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驳回公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但是只要他们还有可供执行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为当事人死亡而免除。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乘客和公交司机的民事责任由他们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5、乘客和司机对车毁人亡的危害结果在民事赔偿责任上如何划分;

乘客刘某殴打公车驾驶员的最初原因,是错过站点、强制驾驶员停车的要求未得到满足,遂恼羞成怒。据官方通报,公交车驾驶员已经提前告知乘客路线有变,乘客刘某获悉后仍未及时下车导致后续事故发生。驾驶员已经在职责范围之内尽到提醒乘客的义务,不在非站点地随意停车系其应有的职责,乘客被告作为一名理性的成年人,未能用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采取了殴打司机、抢方向盘的危险方法,其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过错,故其应当对本次事件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次,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与乘客发生争吵,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有违驾驶职责,故对最终结果,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6、溺亡乘客家属应当向谁索赔?

十五名乘客乘坐公交公司的公车,双方形成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比如对于直接造成事故的女乘客,公车公司就有权主张免除赔偿责任)。乘客乘坐万州公交公司的车辆,公交公司负有将原告安全送达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因乘客刘某、驾驶员冉某的共同侵权行为,致使公交车在行驶中坠入江中,十五名乘客均溺亡,造成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社会影响巨大。

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合同义务,负有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构成侵权与违约民事责任的竞合,现乘客家属或诉讼代理人可以首先选择合同违约之诉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索赔的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据此,如公交公司在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是享有依照法律规定向造成违约的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乘客死亡的结果系乘客刘某、公车司机冉某共同过失行为所致,乘客刘某、公车司机冉某是最终责任承担人。

关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能陪多少等问题,要看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险种,具体要看保险合同条款。

结语

尼采说过,冲动是魔鬼,那些看似直接诱发犯罪的行为只是触发积压已久的矛盾的一根“导火线”。 如果那位女乘客能够多一点耐心,少一点怒气,那一车人也不会为她的冲动陪葬。可惜,人生不会重来。这个悲恸的事件启示我们,冲动是一剂迷失自我的毒品,冲动是一颗定时自杀的炸弹。在生活中一定要少些戾气,多些宽容,在生气时永远给自己留一分钟的缓冲冷静时间,让人生之路少一些叹息和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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