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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怎么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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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是什么

这里要指出,“人身保护令”是对离婚案件中行为保全的形象通俗的称呼,其法律依据是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该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人身保护令有什么用

已经遭受或可能将要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头向法院提出。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申请法院保全的范围。张律师将可以申请保全的范围归纳为五点:

  1.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_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 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人的场所;
  4.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5. 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表明其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的初步证据,例如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对申请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决定是否作出人身保护裁定,该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人身保护裁定是施暴方头上的“紧箍咒”,受到行为限制的一方不履行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保护令案例

张律师这里提供一个经手的保护令案例:原告花某与李某年过四十,1994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据悉,自结婚以来,李某稍不顺心就对花某恶语相向、砸东西,并经常动手殴打花某。花某不堪忍受于2013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已结婚近20年,花某又是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便休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李某却在案件调解期间到花某娘家殴打了她,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前去制止。

花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法院经审查认为,从花某向法院申请时所做陈述和身上的伤痕,能证明李某对花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且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花某有暴力威胁语言。据此,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花某及其父母,禁止李某跟踪、骚扰花某及其父母,禁止李某在距离花某居住地、工作单位100米范围内活动。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法院于3月8日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并向被告进行了送达,同时也向辖区派出所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然而李某无视法律,在人身保护令发出的第二天再次对花某实施殴打。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李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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