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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丫获刑三年,生产销售假药定罪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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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本山又摊上事儿了,张律师从媒体获悉,赵本山的徒弟,准确地说是旗下公司的两名艺人赵丹(艺名胖丫)、郭静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涉案金额较大,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 这个案子牵涉的是什么假药呢?就是每一个女性都心有余悸的减肥胶囊。

说起胖丫,可能没多少人知道这个名字,但是说起知名搞笑艺人杨树林,大家一定有所耳闻,他就是胖丫的丈夫。

张律师注意到,对于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罪名,赵丹有些喊冤。她表示:“我没有文化,也不知道这个是假药。”

中国古语有云:不知者不罪,那么是否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检察院会如何认定犯罪事实呢?生产销售假药定罪要哪些证据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事实

证明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发生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标准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发案、立案和破案经过,如110报警记录、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证明等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等。另外,还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函等。

证明涉案药品是“假药”的证据

生产销售假药定罪要哪些证据或者说认定“假药”的范围是什么?张律师认为,必须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即除“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标准不符的”、“冒充他种药品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两类情形之外,还包括依照该法“禁止使用的”、“未经批准而生产、进口的,未经检验而销售的”、“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以及“变质的”和“被污染的”六类情形。

是否为“假药”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核心,要在案例中重点审查证明涉案药品属于上述八类“假药”的相关材料,包括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对缺少上述证据的案件,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根据涉案药品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第54条关于药品包装、标识等的规定,结合厂家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判断是否符合附条件逮捕的要求。

实践中,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外,特别是突发、举报情况下,往往缺少对假药的规范鉴定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公安机关无法及时补充的,不能以本罪名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于情况紧急、数额巨大,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可以考虑是否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在必要时适用附条件逮捕。

证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证据

认定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主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并同时辅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综合认定。

客观性证据主要包括:(1)生产、销售假药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2)查封、扣押的假药颗粒实物证据、物品清单、照片;(3)查封、扣押的制作假药的原材料原物、假药原物及清单和照片; (4)查封、扣押的生产假药的设备及清单、照片;(5)查封、扣押、冻结的生产、销售假药的资金及其清单、照片;(6)与生产、销售假药有关的产销合同、销售收据、销售账目、出入库单证等材料;(7)有关假药的说明书、外包装盒、包装铝箔纸、广告、宣传单、药品检验证、药品配方、药品标识、生产计划、生产报表等;(8)与生产、销售假药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及电子证据,包括网页截图、聊天记录、网络支付记录等。

审查上述证据时,需注意“生产”行为除包括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而实施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外,还包括“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销售”行为包括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

审查生产、销售行为时,除注意审查抓获现行的证据外,还要注意审查证明既往生产、销售行为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生产销售假药定罪要哪些证据?另一方面的标准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和指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对生产、销售活动知情的相关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生产、销售活动的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证据等。

另外,还包括侦查机关现场抓获经过或者说明,现场扣押或者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签字的生产、销售合同、计划、报表,公司、企业员工名单,支付或收取款项证明、银行账单,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租赁生产、销售场所的合同证明等书证。

证明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关系时,对于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审查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说明、扣押笔录等证据;对于未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结合同案犯供述、通信记录、营业执照、往来账户账簿记载、收条欠据等证据予以审查。

证据审查的特点是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为主,同时结合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清单和照片,以及生产记录、产销合同、销售收据和账簿等客观证据所载明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实现人与行为的链接。对于通过网络销售假药的案件,还需注意审查电子证据采集、固定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三、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审理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标准

1.对假药的鉴定意见、药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查

重点是审查假药鉴定、检验报告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级别要求,检材的提取、检验过程是否规范,以及检材与扣押清单是否一致。

2.对结果加重犯的证据审查标准

对于发生“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需要结合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对证明加重结果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法医鉴定、伤残鉴定、药物中毒鉴定、医源性疾病鉴定、财产损害估价鉴定、笔记证件等的文痕检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

3.对“销售金额”证据的审查标准

销售金额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审查鉴定意见时,一是重点审查检材的收集、保管和鉴定情况,确保其符合技术规范。二是特别注意该鉴定的结论是否明确、意见是否清晰、表述是否合理。对于鉴定意见含混不清、无法判断确定结果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说明,必要时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三是注意对法医鉴定意见中“被害人用药后药理反应的记载与描述”的审查,准确判断加重危害结果与用药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要时,可以引入专家意见。

对共同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

1、对共同犯罪行为的证据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以共犯论处”的四类帮助行为:(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行为;(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行为;(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审查证据时,需注意相关账户、发票、场所、设备、包装、技术、宣传等证据与共犯嫌疑人之间能否建立直接的联系,并综合登记信息、通信记录、行为方式等作出准确判断。

2、对存在共犯故意的证据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为生产、销售假药提供帮助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提供的帮助系被用于生产、销售假药。对此,一般只需证明其知道所帮助的对象是制售假药人员即可。鉴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具有产业化、链条化、网络化的特点,处于生产、销售链条中的行为人往往借口自己“不明知”以逃避刑事处罚,审查证据时需结合共犯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社会背景、从业经历、通信记录、提供帮助行为的方式和处于犯罪产业链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进行认定。

医疗机构内部人员收集、储存药品包装材料、说明书等与药品相关物品出售的,可分两类情形案例进行审查:

(1)对于医生、护士等医务工作人员,一般不需要进一步甄别其主观过错内容。实践中,此类人员应当知道上述物品能够被用于制售假药,一般可以直接依据其提供客观帮助行为的证据推定其“明知”的主观心态。

(2)对于清洁工、护工等非医务工作人员,则需要通过审查证人证言、医疗机构对药品包装材料和说明书的管理制度、人员上岗培训情况,结合其供述与辩解,综合判明其主观心态。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其“不明知”上述物品会被用于生产、销售假药的,不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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