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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有这几点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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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合同),是指婚姻夫妻双方通过书面的形式,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分割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张律师十多年的婚姻法律实务经验,婚内财产约定并非包治各类婚姻问题的良方,也非每对夫妻都必须要签的。因此,是否签订由夫妻双方协商而成。以防弄巧成拙,给婚姻带来不必要的阴影。但是,我们有必要在法律上征服这一婚姻难题,有必要对婚内财产协议的若干问题了然于心。

一、婚内财产协议的生效及范围问题

对于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一般情况下,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生效。因此,婚内财产约定,应自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

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归属的内容应只限于财产的所有权,而对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以及处分权的归属约定没有作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不单只对婚内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约定,往往更需要对婚内财产的使用、收益乃至处分等事宜作出约定。尽管《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新《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可自感约定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内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同时,也可对婚内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乃至处分权的行使作出约定;此外,还可以对家庭债务的清偿、生活费用的负担、因一方过错造成离婚时的赔偿责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不履行协议时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只要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约定,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内及对外效力问题

夫妻双方通过婚内财产协议形式约定财产的归属及使用等内容,对夫妻双方及第三方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严格来讲,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应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其是指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间的法律效力;而对外效力,则是指夫妻双方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对第三方所发生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主要夫妻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强迫等情形的,对内即应具有约東力。因此,对夫妻双方而言,双方的婚内财产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归属以及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同时,如果存在一方当事人侵害另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的,受侵害一方有权要求侵害方予以赔偿。

就对外效力而言,《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 18 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第三人而言,如果其对夫妻双方所做的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内容是明知的,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对其有关婚内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是发生效力的,否则,夫妻双方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请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应对第三人“明知其婚内财产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认定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夫妻双方依法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如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则自双方签订起即成立。协议将对双方均有约東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的约定。如果一方拒绝或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要强调的是,夫妻关系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合同关系。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致的结果,因此其一且成立生效,法律即赋予其一定的约東力和强制力,如果当事人不恪守合同履行义务,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强制力保证违约方要对违约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但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的,法院可责令违约一方当事人须继续履行协议。除双方已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外,通常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其他违约责任在当前情况下还暂不宜适用。

四、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的离婚时财产分割或赔偿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鉴于《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東力。”且如果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时,该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此外,在婚内财产协议(甚至婚前协议)中约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乃至赔偿条款的效力已经被司法界普遍接受,对于上述约定,人民法院不再轻易地宜告无效或撇销,但前提条件是该协议是夫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误解等情形。

五、婚内财产协议的撤销问题

婚内财产协议一般经夫妻双方当事人签订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如果需要对协议进行补充或变更,需要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变更。

1)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双方虽已签字成立,但如果由于其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如,夫妻双方私下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目的而订立的协议、一方胁迫或欺诈对方签订的协议等。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方主张另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与其签订协议,因此要求撤销该协议的纠纷较多。在这种情形下,该方当事人需完成胁迫或欺诈情形存在的举证责任,并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撒销之诉,否则,其不能举证存在胁迫或欺诈情形,人民法院可能认定不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是自愿接受约定;法定诉讼时效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视为该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撤销权。从而使得协议中的上述约定转而有效,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2) 夫妻双方签订完婚内财产协议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协议的约定和履行。即当协议约定的基础情况发生变化时,原协议的内容不再能适合夫妻双方实际生产和生活的需求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重新达成变更或终止原协议的意思表示,当然,至于变更的方式,则不作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双方均无异议的口头形式,上述形式均有效。但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如果原协议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则最好仍由公证机关来对变更或终止内容再次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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