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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家暴法律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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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家暴属于虐待罪范畴,中国父权社会的虐待是封建家庭关系、家长制、夫权思想等旧恶习余毒的反应。据张律师观察,近年来,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施行家庭暴力,导致重伤、死亡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何为虐待罪,应受何种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オ处理。”

如何正确地解读和理解虐待罪

首先,虐待罪的本质特点是虐待家庭成员,其对象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亲属。如丈夫虐待妻子,或妻子虐待丈夫;公婆虐待儿媳,或儿媳虐待公婆;父母(继父母)虐待子女(继子女),等等。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不构成本罪。其次,虐待行为是以施行暴力和精神压制为手段。如打骂、冻饿、捆绑、强迫做超其人的体力劳动,有病不给医治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

“情节恶劣”是指其行为具有经常性、长期性。行为人长期实施虐待行为,使受害人精神上、肉体上受到较大伤害,即构成本罪。如是偶尔打骂体罚,并无摧残折磨的故意,不能以虐待罪论处。再次,构成虐待罪的,须由受害人自诉,即自行向法院控告。如受害人被威胁而不敢或无能力告诉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最后,因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按第二款规定处罚,不受自诉的限制。如是行为人一次性侵害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尚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注意。由于这类犯罪发生发展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犯罪行为持续期间,有的受害人因年幼、年老或受威胁不能或无能力向有关部门控告,有关部门也不过问,因而未能得到及时处理,使行为人逍遥法外,且肆虐无忌,不思悔改,实际形成非重伤、死亡即不受惩处的状况。有的导致矛盾激化,更演变成恶性事件。

家暴等虐待罪须及时依法处理

张律师认为,虐待案件中,由于双方同是家庭成员,具有相互依存的亲属关系,处置起来尽管较为困难,但对于那些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及时予以惩处,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于须自诉或情节不恶劣不能定罪处罚之规定,相关部门其实并非就可以不过问或不能作其他处理。

早在五六十年代,由法院、检察院派员深入民间排解群众家庭纠纷的办法,就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这些好的经验仍值得学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每个家庭抓起,决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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