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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离婚,这十个法律问题最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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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各种原因,和我老公实在过不下去了,我打算起诉离婚,我老公在宁波一家外企工作,每年都会有年终奖,这个年终奖算是共同财产吗?

张律师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据此,如果你们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其他约定,你老公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奖金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二、准予离婚的情形

我和我老婆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认识2 个月就登记结婚了,但结婚后总是吵架,三观不合,后来她就回娘家住了,在娘家住了2年多也不回家。我已经诉讼离婚了,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离?

张律师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据此,虽然你们已经实际分居满 2 年,但法院审理期间仍然会给你们进行调解,如果你们双方都认为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则会准予你们离婚。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我和老公在婚前起草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因为一些生活琐事,我们基本上天天吵架,我老公已经起诉到海曙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我想请教下这份协议有效不?

张律师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就你的问题而言,如果你们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签订了书面约定,并且约定明确,则这份协议对你们是有效的。

四、亲子关系推定

因为我越看我儿子越不像我,我怀疑不是我亲生的,我希望通过诉讼进行确认,这个能行吗?

张律师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如果你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那么法院可以推定为亲子关系不存在。

五、生育权

我老婆怀孕了,但她不相信我们能抚养好孩子,就瞒着我把孩子打掉了,因为这事我受到了很深的伤害,我认为她侵犯了我的生育权,我想让她给我损害赔偿,行吗?

张律师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据此,你仅以生育权受到侵犯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如果你们之间因为生育问题导致感情破裂,你是可以起诉要求离婚的。

六、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认定

结婚后我爸爸出资为我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我一个人的名下。我想知道,如果离婚,这套房子算是我个人的财产还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啊?

张律师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该项规定,如果你们之间没有其他约定,这套房子视为你父亲对你的赠与,算作是你个人的财产。

七、事实婚姻

我一个亲戚,1990 年按照我们当地的习俗和他老公办了「婚礼」,并且一直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还生了 2 个孩子,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她在家养孩子,他老公外出打工,生活还算可以。但今年回家,听她说她老公在外边和别人领了结婚证,我亲戚想让我帮她问一下她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吗?

张律师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此项规定,你亲戚和他老公在时间上是符合事实婚姻的要求的,如果经过法院审理认定他们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有效的。

 

八、损害赔偿

我老公出轨了,我想起诉离婚,我就想问一下能不能要损害赔偿啊?

张律师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根据这条规定,如果你没有过错,经法院审理认定你老公的出轨行为被认定为「与他人同居」,那么你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九、彩礼

我和我们邻村的姑娘处对象,我们家按照当地习俗给了她 13.14 万元的彩礼,不过因为小事闹掰了,最终也没有结婚,我能向法院起诉把彩礼要回来吗?

张律师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苦难的。

根据此项规定,如果经法院审理认定你们确实符合上述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经按照当地习俗给了彩礼,你的彩礼是可以要回来的。

十、探望权

2015 年,经过法院判决我离婚了,我女儿由我前妻抚养,现在 6 岁了。当时也没有说探望的事。从 2018 年开始,我前妻开始不让我见女儿,我特别想念我女儿,我想问问还能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吗?

张律师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你可以就探望权单独提出诉讼,如果你探望你女儿没有不利于她身心健康的情形,你前妻是有协助你探望的义务。在法院诉讼期间你还可以就探望的方式、时间与你前妻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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