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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预约爆满?疫情下的婚姻家事纠纷解答汇总


全文字数:2960字,阅读需时:4分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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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欣、宣玥,来源:法制日报

万万没想到婚姻登记处复工后,多地爆出“离婚预约爆满”的新闻,有的地方离婚预约甚至排到了一个月后。疫情期间,婚姻多了层考验,结婚、离婚只是个人选择,但并不是一张证那么简单。

疫情期间婚姻家事涉及的法律问题有许多,比如疫情期间未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属于夫妻?疫情期间签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力?因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借钱是否需要夫妻共同还?离婚后能否以疫情为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针对这些问题,法报君为大家带来详细解答。

一、疫情期间未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是夫妻吗?

受疫情影响小李和小莉没有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在疫情前已经举办过婚礼,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双方的关系是否受婚姻法保护?疫情结束后,选择补办结婚登记和办理结婚登记有何区别?

目前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知,只有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否则即使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无法受婚姻法的保护,不能享受婚姻法赋予的权利,亦不能适用婚姻法上关于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

比如,双方在此期间的工资、奖金等都归各自所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只能是该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导致解除关系的,亦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我国婚姻法的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事实婚姻制度,但是自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生效后,婚姻法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在此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能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补办结婚登记具有一定的溯及力,对补办登记前婚姻效力的认可溯及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在这期间的关系受婚姻法保护;而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则从登记时起算,在此之前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受疫情影响没有及时办理结婚证的各位,可在疫情结束后尽快到当地民政局补办结婚手续。

二、疫情期间夫妻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小王和小陈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受疫情影响一直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办理离婚登记前其中一方是否可以反悔?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于自愿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的合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此可见,在疫情期间,男女双方即使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该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之前,或者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都是可以反悔的,此时的离婚协议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三、因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借钱夫妻要共同还吗?

小何与小梦结婚后开了一家餐厅,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疫情期间小何以个人名义向陆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条,该笔借款主要用于餐厅后续经营,小梦是否应该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疫情期间,在判断一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看该笔借款的生产经营收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即使是一方借款,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二人归还借款;如果是该笔借款超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生产经营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该笔借款属于共同债务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举证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要看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借款时还是应尽量让夫妻双方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夫妻来说,一方所负的大额债务,最好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

四、疫情期间夫妻一方擅自捐款能撤销吗?

小张和小章夫妻二人受疫情影响分隔在两地,期间小章瞒着丈夫将二人的大量存款捐给自己的家乡,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对于这些捐款小张是否有权提出撤销?

夫妻一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因日常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生活中,若是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第三人知情的,如向“小三”赠与房屋等,另一方完全有权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

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疫情期间捐赠的物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配偶一方向疫情地区捐赠大额物资,虽然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不知情的一方原则上不能任意撤销,一般难以取回。

夫妻一方想要捐赠大额物资前,最好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双方要互相理解和沟通,量力而行,避免不必要的争吵和纠纷。

五、离婚后能以疫情为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吗?

老赵和前妻离婚后,儿子小赵一直跟随对方生活。疫情期间老赵长时间不见小赵,十分思念,但每次想要探望都被前妻以疫情期间探望有危险为由而拒绝,甚至不让老赵与小赵通话。老赵前妻是否可以这么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另外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探望子女是法定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当探望子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时,才可中止探望的权利,如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等。

疫情期间情况特殊,对探望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探望权人自身为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认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或者探望权人所处地区疫情严重,执意让对方将孩子送到身边进行探望,这两种情形就不可以强行要求探望子女,但可以在身体恢复后进行探望,或者换成其他不会伤害到孩子的方式进行探望。

离婚后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并不能笼统的以疫情为由拒绝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疫情期间,不方便面对面交流,但是可以适当变更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如采取网络视频、语音聊天等模式远程沟通。

疫情期间,无论是朝夕相处还是分隔两地,都给了我们一个认真审视自己、审视彼此之间关系的机会。遇到结婚、离婚、财产、债务等与婚姻家事方面相关的法律问题,不要冲动任性,做每一个决定前都要慎重,必要时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离婚预约爆满?疫情之下的一揽子婚姻家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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