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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如何保障湖北脑瘫儿死亡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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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高明月律师,来源:婚姻家事与资本市场

昨日,深圳守望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出一篇文章《湖北17岁脑瘫儿死亡后:如何不让悲剧重演》,介绍了当面对突发情况,长期照顾者无法继续照顾孩子时,照顾者应当从“建立档案、储备应急物品,建立支持网络,培养孩子独立生活能力、获取外部支持、寻求特定帮助”这六个角度,未雨绸缪地做好准备,
 
本文从“法律保障”角度,为长期照顾者以及相关组织提出一些法律意见:

1、委托监护:

对于心智障碍群体而言,父母是长期照顾者,也是监护人,是最懂自己的人。委托监护的安排,是指父母通过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为孩子提前指定一个“备用”的监护人。被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合法成立的“组织”(如致力服务心智障碍领域的公益组织)。
当父母因为新冠肺炎被隔离(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这个由父母预先指定的、“备用”的监护人可以站出来,名正言顺地履行监护职责。委托监护的安排,可有效避免出现未成年或心智障碍子女无人监护的情况发生。【参考法条:《民法总则》第36条第2款】

2、遗嘱监护:

作为长期照顾者的父母,可以在自己的遗嘱中,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尤其是需要长期照顾的心智障碍子女)指定监护人。被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合法成立的“组织”(如致力服务心智障碍领域的公益组织)。
当父母身故(遗嘱生效)时,遗嘱指定的监护人能够履行监护职责。遗嘱监护的安排,可以有效避免出现未成年或心智障碍子女无人监护的情况发生,也可以凭借指定监护人的协助,保障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利能够顺利实现。
【参考法条:《民法总则》第29条】

3、特殊情况下,激活“托底”监护机制:

作为长期照顾者的父母,都希望为子女找到合适监护人,但如果实在找不到监护人,或者事发紧急(如亟需被隔离)来不及找监护人,又该如何应对呢?
在湖北黄冈鄢成身亡事件中,父亲鄢小文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前,曾托付村委会照料鄢成。应该来说,这本应是一个非常明智的应急措施,但是被托付的村委会是否尽到了监护人职责,这就有待调查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也就是说,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托底”的监护人。
 
对于很多家长而言,村委会、居委会可能是家长能够触及到的最近、也是最熟悉情况的、也是最被信赖的监护人了。因此,针对有特殊需要的家长而言,提前和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沟通,以便在情况紧急时,家长们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和居委会、村委会建立委托监护的法律关系,
避免出现未成年或心智障碍子女无人监护的情况发生。对此重托,居委会、村委会作为法律规定的“托底”监护人,是义不容辞,不能推却的。

4、利用保险和信托工具,提供长期经济保障:

作为长期照顾者的父母,最担心的情况是:将来自己不在了,孩子怎么办?为消除这样的长久忧虑,除了寻找到合适的监护人以外,还应该尽量为子女提供一个长期的经济保障,保险和信托都是比较好的工具。
父母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或者近年来刚推出的“特殊需要信托”就是很好的选择。家长把特定的财产置入信托,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的约定,向受益人(心智障碍子女)支付受益金。这样的信托安排可以长期有效,不受委托人(一般为父母)的身故而影响。通过这样的信托安排,和上述委托监护、遗嘱监护安排相结合,构建“监护人照管人身,受托人守护财产”的长效平衡机制,彼此通力合作,真正做到“人财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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