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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法律十二问


全文字数:3121字,阅读需时:4分1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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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延长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答:(1)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年1月26日)

(2)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

(3)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今后是否延迟,视我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再做决策后另行通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5号)》(2020年1月29日)

(4)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和疫情防控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温州市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紧急措施》(2020年1月31日)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因疫情防控紧急需要而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答: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5、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的假期1.31、2.1、2.2三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不可不休,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故延长的三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1月31日原为工作日,2月1日原为周六补休日、2月2日原为周日休息日,延长的三日属于休息日还是带薪假期尚未被相关权威部门明确,若在此期间加班的,笔者认为应参照休息日加班计算加班费。

6、延长复工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答:不属于。延期复工日是防控疫情所需,目的是为了减人员集聚,防止聚集性感染,并非针对所有企业,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和疫情防控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复工,故笔者认为延长复工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

7、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加班的,员工能否拒绝?

答:不可以拒绝。根据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8、对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员工,企业可否安排带薪年休假?

答:可以。对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员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9、在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加班的,如何计算加班费?可否以补休方式冲抵加班费?

答:1月24日至30日为法定休假节日,如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且不得以补休的方式冲抵加班费。

10、国计民生企业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正常上班的,工资如何计发?

答:按照劳动合同及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其他补贴发放根据双方约定或相关部门的规定。

11、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染病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2、劳动者从老家返工途中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

13、对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计发工资?

答: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4、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是否一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是。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9条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16、非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在延长复工期间可否安排员工在家通过网络进行工作,工资如何计发?

答:延长复工期非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目的为了减少人员聚集,企业安排员工在家网络上班,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的,企业应按约定正常支付工资。

17、非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可以擅自提前复工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66、67、68条的规定,单位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劳动者因疫情防控的交通管制无法按时返岗复工,可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可以。因疫情防控而实施的交通管制属客观原因,非劳动个人原因,故不能按旷工处理,企业不可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19、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自愿提出离职,但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无法办理离职手续,可否撤回离职申请?

答:劳动者已经向企业提出离职,产生了离职的法律效力,不可撤回离职申请。

20、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活动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2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怎么办?

答: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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