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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感染者故意向亲属传播病毒,会丧失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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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侯雪峰 来源:兰台家事

截止到2月17日10时39分,全国共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70637例,疑似7264例,死亡1772例。疫情已进入攻坚时段,但是仍有部分人员不执行各省市区县关于防疫期间的规定以及措施,尤其是部分出现发热、咳嗽症状的患者刻意隐瞒武汉、孝感等疫情严重省市区的旅游出行史与接触史。这些患者隐瞒病史及接触史的行为,会造成医护人员、社会公众感染风险增加,并使疫情防治难度提高。

2月3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通报已依法对故意隐瞒旅游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且至2月11日24时,张某芳已达到出院标准,康复出院,但其行为造成了68名医护人员医学隔离观察以及潍坊市确诊病例数的近一半为其密切接触者的严重后果。无独有偶,2月2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一男子张某某,其从武汉返乡却谎称从菲律宾还乡并在春节期间参加大型宴会活动,至今已致使7人确诊感染新型肺炎以及4000余人需进行居家医学观察。

通过上述案例,以及2月6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可以得出:在疫情防控期间,病毒感染者故意隐瞒接触史或出行史,并存在与不特定的人接触的故意,则可能触及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论是否为病毒感染者,其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涉嫌触犯故意伤害罪。那么,假如病毒感染者故意接触特定人,比如亲属,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情形下,刑法层面我们不进行讨论,在民事层面病毒感染者是否会丧失继承权?

结合上述刑法假设,可以将本文研究题目“病毒感染者故意向亲属传播病毒,是否会丧失继承权?”进一步解析为“病毒感染者故意杀害、伤害亲属是否会丧失继承权?”

病毒感染者向哪些亲属传播病毒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我国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三种方式,每种继承方式的继承人范围各不相同。因此,病毒感染者并非向所有或任意亲属传播病毒可能会丧失继承权,而是向上述法条中列明的具有继承关系的亲属或非亲属,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意传播病毒才有可能丧失继承权。

病毒感染者故意向具有继承关系的亲属或非亲属传播病毒是否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若病毒感染者故意向具有继承关系的亲属或非亲属传播病毒构成故意杀人罪,则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1项、第2项以及《继承法意见》第11条规定,作为病毒感染者的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若病毒感染者故意向具有继承关系的亲属或非亲属传播病毒构成故意伤害罪,病毒感染者作为继承人并非当然会丧失继承权。若病毒感染者故意向具有继承关系的亲属或非亲属传播病毒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致其死亡,在司法审理中大部分会剥夺故意伤害者的继承资格,例如(2019)云05民终509号案件中法官认定作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上诉人樊某1因遗产分割问题而故意伤害被上诉人樊某2身体致其死亡,樊某1其行为《继承法》第7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并确认樊某1丧失继承权。

但也有部分法官会严格适用《继承法》第7条第1项及第2项,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行为,认为故意伤害者仍拥有继承资格,例如在(2014)乌民初字第143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法官就认为本案被告高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并不能因为被告高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其妻子死亡而剥夺其继承妻子遗产的继承权。

因此,还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继承人是否会丧失遗产的继承权。

病毒感染者故意向具有继承关系的亲属或非亲属传播病毒致使本人丧失继承权的,其丧失了法定继承权还是全部继承权?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在第7条属于总则部分的内容,并通过穷尽列举式方式列明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项情形。因此,继承人只要实施上述四项行为之一便会丧失继承权资格,并且丧失的是全部继承方式的继承权,不限于法定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的任何遗产均无法继承。

综上,在认定病毒感染者向特定人传播病毒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若病毒感染者传播的特定对象是具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则病毒感染者基本会因违反《继承法》及司法解释丧失继承资格。

本文仅是在疫情期间的极端案例、理论分析,我们相信,亲人是我们生活中最近的陪伴,也是我们生活中最坚实的后盾,疫情期间更是家人相互磨合、“腻歪”在一起的大好时光。在此提醒您,若自己或家人出现发热、咳嗽等肺炎症状并且有武汉等地的接触史,请尽快前往医院就医,切勿不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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