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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院误诊而离婚,离婚登记与财产分割是否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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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正午阳光出品的《我是余欢水》线上热播。剧中郭京飞饰演的余欢水是一个懦弱胆小、毫无担当的中年男人,妻子嫌他窝囊提出离婚。余欢水错取前一病人的CT检查片子,被误诊为胰腺癌晚期,万念俱灰的他破罐子破摔,自此性情大变,终于做了一回别人眼中的“男人”。

考虑到胰腺癌晚期无法治愈的事实,余欢水不愿成为妻儿的负担,答应了妻子之前的离婚请求,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抚养权归妻子,婚生子日后所有的教育费、生活费均由余欢水独自承担,直至其丧失经济能力。

经历了一番阴差阳错之后,却发现自己并未患有胰腺癌,之前的一切都仅源于“误诊”,真是一出神反转的乌龙剧情。

事已至此,这婚也离了,财产也全部留给前妻了,还有挽救的余地吗?在此,就其中涉及到的离婚问题做一些分析:

一、因医院误诊而离婚,离婚是否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剧中余欢水与前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不论双方离婚的原因为何,但覆水难收,离婚已成事实。余欢水若想与前妻恢复婚姻关系,必须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否则婚姻无法自动恢复。

在此,诸多拟通过“假离婚”方式规避限购政策、逃避债务的夫妻双方注意了:婚姻非儿戏,法律从来不认同“假离婚”!夫妻双方一旦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就视为婚姻关系解除,将来一方亦无法通过撤销离婚登记而恢复婚姻关系。

二、可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余欢水在万念俱灰时为保全妻儿而作出的离婚决定及财产分割条款,也算是“沧海横流尽显男儿本色”了。在乌龙反转真相浮出后,妻儿又不肯回头的情况下,观众会不会觉得他很冤、很不公平?

余欢水可否主张系基于医院误诊才同意离婚并放弃所有财产,继而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但同时需举证证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法定情形,否则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剧中余欢水虽然系因为误诊导致其作出与实际想法不一的离婚财产分割决定,但其前妻在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他的情形,故余欢水无法据此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然法律规定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可随意撤销,但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应综合考虑当下实际情况、财产分割公平性、双方经济能力、未来经济负担等现实因素,对于财产分割极度不公平的情况,可以要求获得大额财产的一方视情况给对方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尽量保障双方权益。

本文来源:《婚姻家事法律沙龙》

原文标题:《我是余欢水》若明天不再,你想做些啥?误诊致离婚,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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