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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做敢当当,国庆抢公章–从法律上解读李国庆俞渝的股权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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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20年4月26日,李国庆率四大汉赴当当公司夺走公章,据说四个大汉负责录像,其中一个可能是律师,当场留下《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离去。

这场波云诡谲的股东争斗,夹杂着夫妻间爱恨情仇的感情纠葛,集中于夺走公章的电光火石的一刹那,从法律视角看,这场现代版的“宫廷巨变,夺玺登基”,到底正不正当?

当当网应该由谁当家?

当当网的股权结构非常简单,它的全称是“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它是“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可见,谁控制了爷爷公司,谁就控制了当当网。爷爷公司的股权结构也不复杂,其中俞渝占64.2%,李国庆占27.51%,另有三家合伙企业合计占8.29%。治理结构就更简单了,没有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就是俞渝本人,而且她还担任法定代表人。

所以,从牌面看,俞渝是不可能输掉这场争夺战的。

李国庆合并持股成为大股东不应当吗?

李国庆一方提出了很有迷惑性的说法:“在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李国庆先生与俞渝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先生目前实际持股45.855%,公司其余股东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支持李国庆先生,因此,李国庆先生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

这个说法成不成立呢?答案显而易见,不能成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不假(如果未约定分别所有的话),爷爷公司的91.71%股权确归二人共有,但这种共有效力只限于夫妻内部。从公司角度,表决权只归股东本人,否则岂不是任何一个股东的配偶都能出席股东会了?只有在夫妻离婚分割股权之后,配偶才能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婚姻法与公司法从来都是井水不犯河水,李国庆主张将二人的股权合并计算然后平均行权,等于将婚姻法强行嫁给公司法,相当辣眼睛。

李国庆所谓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李国庆是公司小股东,持股比例固然超过了十分之一,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但是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要根据《公司法》及当当网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违反,那么面临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更换执行董事这样的事项所涉表决权一般至少需要1/2以上,当当网章程大概率也是如此规定的,那么李国庆仅通过少数股东表决即“解职俞渝”、“自封董事长”,可能违反了章程规定内容,俞渝是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的。

也就是说,李国庆要求俞渝召开临时股东会,前提是俞渝在合理期间内未予以回应,监事会也不愿接棒,如此,李国庆才能召集会议,否则就是违法。且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必须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但当当网副总裁阚敏表示,李国庆仅仅是和已经从当当离职的几个员工召开的会议,通过突然袭击方式收公章,越过了执行董事、大股东召集股东会的一般程序,公司的员工们、股东们都没有参加,也没有接到通知。因此李国庆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效力上存在重大瑕疵,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有董事会授权不正当吗?

李国庆在抢公章之前,还有一个关键的动作:“作为当当公司创始人及控股股东,李国庆先生已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由李国庆、俞渝、潘跃新、张巍、陈立均担任董事,同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同日,公司依法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国庆先生为董事长与总经理。”

这个动作成不成立呢?显而易见,也不能成立。抛开股权问题不提,单说将执行董事改成董事会的结构,须先修改公司章程。众所周知,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哪怕按照李国庆的算法,他这一方也显然到不了2/3,因此不可能修改公司章程,进而不可能设立董事会,更不可能自封董事长。

事实上,李国庆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如果章程没有特殊约定,则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是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更换执行董事的。李国庆可以直接把爷爷公司的执行董事换掉,而且可以通过控制权一杆子把所有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给换掉。李国庆没这么操作,也许是留有余地,给外界留下公平讲理的印象。当然,这必须以二人离完婚、股权分割完毕为前提。

“夫妻店公司”的股权财产是不是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李国庆、余渝有没有提供财产分割证明关系到最终的股权分配。最高法院曾有一个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 裁判要旨是: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如果当时如果有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就按比例,如果没有,就一半对一半。当然设立时的股权比例可能并不是目前的状态,中间发生的股权转让导致余渝比例增多,如果是李国庆和俞渝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为是有效的。

夺取公章在刑法上不当罚吗?

公司印章固然是在公司行权的重要凭证,但刑法只在第280条规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罪,也就是说:只有存在伪造行为,才能作为公司行权的特殊载体看待;如果一般的夺取行为,公司印章只能作为普通财物来处理。刑法评价是否属于犯罪,关键行为实质上是否侵犯了相应的法益,而不是从“四名大汉”、“夺取”这些外在特征来判断。

抢夺公章并不构成抢夺罪。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是指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是飞车抢夺。难道冲进办公室夺走公章,还不是抢夺吗?不能认定的理由有二:第一,抢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李国庆作为当当的股东,对 公章也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即便公章由公司工作人员合法占有的情况下,李国庆公然夺走公章,并不能认定为夺取他人之财物。第二,即便是抢夺行为,并不是一针一线都统统按照犯罪处理,财物价值只有达到2000元以上才能到达值得刑法出手。有人可能会说,当当的公章背后可是巨额的利益,远远超过区区2000元。刑事案件中的价格鉴定,根据购买价格或者成本估价,在这里当当的公章与其他公司的公章并无区别,远达不到2000元的定罪标准。

抢夺公章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比如地痞流氓强拿硬要他人小额财物。难道带着四个“大汉”,还不够流氓吗?不能认定的理由有二:第一,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秩序,一般是出于逞强好胜、耍威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存在股权纠纷的前提下,一方强行夺走争议标的,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第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要么价值二千元以上,要么达到三次以上,才能达到构罪标准,如前所述,几枚公章尚不能达到定罪标准。

双方怎么出牌才相当?

既然刑事这条路很难走通,俞渝方面会怎么应对呢?

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公告被抢的公章作废然后申请公安局补刻。如需进一步消除李国庆自封董事长的影响,可以到法院打一个“决议不成立”的诉讼,宣布李国庆单方设立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即可。

李国庆知不知道这么做是不合法且无用的呢?说不知道恐怕太小看了他和他的律师团队。他这么操做必然有其他方面的考虑,除了商业考虑之外,恐怕主要还是为了离婚。李国庆方面在《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有一句耐人寻味的话:“俞渝女士……以‘感情未破裂’为由拒绝离婚,妄图以舆论压力和精神折磨等多重方式,逼迫李国庆先生放弃其当当网的部分股份及相关合法利益。”看来,俞渝女士也是计算好了的,只要婚离不成,股权就不分割,当当网的控制权就不会旁落。据了解,离婚案一审还没宣判,恐怕承办法官最感“压力山大”了,二人在当当网的命运某种程度上掌握在承办法官手里。

我们可以大胆猜测,李国庆应当是对离婚判决和财产分割结果有信心的,只要股权分割完毕,李国庆合法夺回多数股权,则这次的争夺战即便没有尘埃落定,也会烟消云散。

股东争权别过当?

最后,李国庆方面固然是得到专业人士的指点,分寸拿捏的恰到好处,落子可谓深谋远虑。那么,是不是其他公司的股东争夺控制权时,都可以如法炮制呢?期期以为不可,根据司法实践,这一过程很难平稳控制,时常爆发肢体接触,那时,刑法介入自然是毫不手软。

原题:《李国庆抢当当公章,法律上正不正当?》

作者:郑建鸥律师、张启明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京都律师、黑澜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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