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一、背景介绍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今年的清明节多了几分悲怆,也让人们认识到了生命的脆弱,对生死也有了新的感悟。恰逢清明刚刚过去,在祭奠故人的同时,为自己写一封遗书,留下一份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想法也更加自然。
2020年清明节前夕,由中华遗嘱库面向大众推出的“微信遗嘱”功能上线。用户通过搜索“中华遗嘱库”微信公众号,进入“微信遗嘱”小程序,就可在家通过手机撰写一份遗嘱。用户可以选择在本人去世后或是某个特定时间,由中华遗嘱库将其寄送给指定对象。据悉该功能运营一个多月以来,已有近千人通过微信订立遗嘱。清明节期间用户量暴增,据了解,清明节期间,”微信遗嘱”的使用用户数量暴增,4月4日当天,共有249人留下”微信遗嘱”,4月5日(截至当日20:00),不到一天的时间,就有1427人留下”微信遗嘱”。据中华遗嘱库统计,从该功能开通以来,通过”微信遗嘱”留言的用户已超过了5000人。
律师提醒,”微信遗嘱”只能作为”精神财富”寄托,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
二、“微信遗嘱”的效力
虽然此次“微信遗嘱”功能,更多的是强调对亲人的嘱咐和寄托,用户普遍怀着沉重的心情,认真地通过言语传递亲情、友情和爱情,但也同样引发了人们对于采用此种方式订立的遗嘱能否取代传统遗嘱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对其形式要件进行了明确。需要明确,“微信遗嘱”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遗嘱形式,并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条款加以说明,故对其效力的分析将参考上述几种遗嘱形式。
- 对于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显然“微信遗嘱”缺少了公证机关的参与;
- 对于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处“亲笔书写,签名”的要件“微信遗嘱”并不具备;
- 对于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均要求有见证人见证,而“微信遗嘱”在订立时并不满足;对于口头遗嘱,不但要求见证人见证,更严格限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综上,应认定现有模式下的“微信遗嘱”无遗嘱效力。
三、“微信”账号能不能继承
与老年人群体相比,90后立遗嘱人群给遗嘱增加了更加丰富的财产类型。除了房产、银行存款、股票等传统遗嘱项目外,大量参与“微信遗嘱”的90后们还想要分配微信、QQ、游戏账号等内容。抛开“微信遗嘱”的效力问题,在遗嘱中对“微信账号”进行处分有无可能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仅有“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似乎与“微信账号”有关。
然而,腾讯公司在新用户注册微信账号时通过《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明确,“微信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帐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帐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帐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帐号”。
同理,QQ、微博等也在用户注册时明确了用户仅享有使用权,故不属于个人财产,无法进行继承。但我们同样注意到,由于微信、微博、QQ等账号具备着极强的人身属性,其存储的信息也和用户本身密切相关,具有显而易见的财产价值。随着信息化社会的深入发展,此类无形账号的财产属性也在进一步彰显,关于继承无形账号的需求和争议也在日益增多。
我们在此呼吁,在未来通过立法手段确定其财产属性,而不是仅仅通过用户协议就排除其继承的可能。
四、结语
我们在期盼着一生平安顺遂的同时,也必不可少的需要面对死亡。法律对遗嘱有着明确甚至严苛的要求,可以说是为了保障每个人得以行使他人生的最后一次权利。希望我们在缅怀故人的同时,也懂得珍惜当下,用有限的人生去创造出无限的精彩。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