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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是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法治成果的一次历史性总结,是我国民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其中有哪些新规,有什么亮点?
宁波遗嘱家事律师,对《民法典分编(草案)》中与遗嘱遗产继承相关的新规定亮点进行了解读。
《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30多年来对社会生活和社会意识产生了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两点上:
第一,遗嘱认知得到普及,老百姓立遗嘱的比例虽然不大,但大都理解遗嘱的概念和法律意义,知道有遗嘱就按遗嘱办理,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遗嘱自由理念深入人心。老百姓普遍接受了遗嘱自由理念,即老百姓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
此次草案增加了打印遗嘱的规定。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一直是民间和官方对遗嘱问题在认知上的一大偏差。宁波婚姻家事律师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结果来看,打印遗嘱大多被认定为无效。
是这样的,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嘱形式由法律规定,公民不可自由设定遗嘱形式,因此即使遗嘱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只要制作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仍然是无效的。
同时,《继承法》之所以未规定打印遗嘱,另一个重要原因是1985年制定继承法时,汉字打印机尚未面世,立法者也无法预见今天书写习惯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般人更倾向于采用打印方式而不是手写方式制作正式文件。
草案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页上签名写日期。这一规定确立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同时也保证了打印遗嘱的严谨性。
但是,打印遗嘱上仅有当事人手写的签名和日期,增加了遗嘱的鉴定难度,在见证人串通的情况下,要想鉴定出打印遗嘱的真伪,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备受瞩目的香港龚如心世纪争产案中,龚如心丈夫王德辉的遗嘱就是以打印遗嘱加本人签名的方式形成的,该签名是否真实成为了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对此进行了长达七年的诉讼,形成了结论截然相反的两份鉴定报告,引起轩然大波。
宁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有必要区分见证人是公民个人还是专业遗嘱服务机构。公民个人担任打印遗嘱的见证人,不但使串通伪造的遗嘱难以鉴定,而且还会因为见证人死亡、失踪或拒绝出庭作证等情况,导致法律上对遗嘱认定出现新的难题。
因此,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在有多份打印遗嘱出现的情况下,对居委会、村委会和老年人组织等,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中华遗嘱库等遗嘱服务机构担任见证人所形成的打印遗嘱,应当优先于公民个人担任见证人所形成的打印遗嘱。
案例一:
家住北京的李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父亲十几年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李先生的哥哥继承。但几年前哥哥不幸生病去世了,这些年来父亲的生活一直是李先生照顾。恰逢房子拆迁,父亲获得了两套拆迁安置房,于是想重新立一份遗嘱,一套给李先生,一套给哥哥的两个子女。
李先生咨询律师得知,如果父亲要想重新立遗嘱,必须重新订立公证遗嘱或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否则父亲手写的遗嘱不受法律承认,原因是《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李先生咨询公证处得知,想要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需要找到原公证遗嘱的档案,这需要时间。而且,如果父亲想要重新立公证遗嘱的话,得等到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下发以后,才能办理。
看着父亲日渐衰老,李先生担心父亲去世前如果房产证还没下来,今后自己继承父亲的房产就很麻烦了。
从《民法典分编(草案)》草案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被取消。如果草案通过,李先生的担心就不会出现。
宁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继承法》当年之所以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是因为1985年继承法颁布时的特殊社会背景决定的。当时法律服务行业刚刚起步,还没有出现专门的遗嘱服务机构,因此在当时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有利于鼓励老百姓到公证处立规范的遗嘱,具有积极意义。但30多年过去了,一方面老百姓的遗嘱服务需求越来越大,光靠公证机构可能无法满足这些需求;另一方面,像中华遗嘱库这类专门的遗嘱服务机构逐渐出现,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方便老百姓更加便利地得到遗嘱服务。
案例二:
王大爷十年前老伴去世了,王大爷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年轻十岁的李女士再婚,老俩口婚后感情很好,李女士对王大爷的生活也照顾有加。
但近些年来,对家中的房子怎么处理,成为了王大爷的一块心病。李女士有两个儿子,当初极力反对王大爷和李女士再婚,两人的婚事曾经一度因此搁浅,王大爷和李女士再婚后,一家人来往也不多。
王大爷一方面希望自己百年以后把房子留给李女士居住,不希望将来自己的子女和李女士争夺财产,但对李女士百年之后房子的归属,还是希望由自己的子女而不是李女士的子女继承。
王大爷咨询律师得知,自己的心愿不一定能实现。因为如果把房子留给李女士,则房子的产权归李女士所有,届时李女士把房子卖掉或转赠他人,或写遗嘱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子女而不是王大爷的子女,就不受王大爷控制了。
此次《民法典分编(草案)》则对居住权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草案规定可以通过立遗嘱设立居住权。
“这就意味着,房产在当事人去世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居住,但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因此居住人在世的时候可以居住,但在居住人去世后,房产的归属仍然由产权人控制。”宁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这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既可以照顾配偶的生活,也维护了家庭财产的利益。
案例三:
2016年,一位67岁天津独居男子李某去世。生前默默无闻的他,去世后却成了焦点,原因就在于他留下的70平米的平房该归谁所有?
李某年轻时落下了残疾,之后一直未婚和父母生活在一起。2005年父母去世,唯一的哥哥觉得这个弟弟可怜,去公证处签署了放弃协议,把父母的房子给了李某。2014年,哥哥也去世了。李某便一直深居寡出,据邻居反应,李某有时候三五天都不出门,两年后李某去世。
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两个月后李某的侄子找到居委会领取了死亡证明,前往公证处的房管局想要办理过户继承叔叔的房子。
万万没想到侄子得到的回复却是他没有继承资格,无奈侄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宁波婚姻家事律师指出,随着少子化时代的来临,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老人由侄子外甥照顾终老,按《继承法》侄子外甥并非法定继承人。如果老人生前没有安排,当老人故去后,生后财产很可能会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主遗产。
“从社会实际出发,民法典关注遗嘱继承人范围是大势所趋。”宁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此次《民法典分编(草案)》明确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为继承,也就使得李某的遗产将来将不再成为无主物,其侄子可以代位继承他的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目前的《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说孤寡老人的遗产只能收归国有。
宁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按照现行法律,孤寡老人的遗产收归国有后如何处置,法律上并没明确指出。在实际操作时,就会出现很多尴尬的地方。“比如说,照顾孤寡老人多年的街道和居委会,他们无私帮助孤寡老人无可厚非,值得赞扬。但如果街道有很多孤寡老人,恐怕街道居委会也难以承受。”
在《民法典分编(草案)》中,指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这样就为无主遗产收归国有后的去处指明方向,“宁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这可以算是此次修改继承编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