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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离婚冷静期出台后,社会争议极大,甚至流传着离婚越来越难的观点,离婚官司难就难在折磨人,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而被告又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官很难在第一次判决离婚,因为“感情破裂”这个衡量标准太难把握。为了考量“感情破裂”,法官通常第一次都判不离,而是在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第五次判决离婚,离婚时间的不确定给想离婚的人带来无穷的烦恼。打官司时间长不怕,怕的是时间不确定,这是烦恼。这就是“离婚难”说法的背景原因。
但民法典慈悲,在关上一扇窗的同时,又打开了一扇门,民法典诉讼离婚法律规定中增设的条款,将离婚冷静期的“利空”换成了“利好”。
让我们来仔细看看这条新民法典的黄金路径——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最后一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是离婚方式的一个创举,彰显了立法者的智慧。这扇门不仅仅是打开了,而且打开得很彻底,请认真看一下:“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分居”一词前没有之前法律中的“因感情不和”的前缀语了,也即分居的原因可以多样化,这样的设定给想离婚的一方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并且这一条件也是想离婚的一方很容易创设的。
之前的《婚姻法》被判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的间隔为半年。但此次新《民法典》条款中,对再次起诉判决离婚的条件予以落实,即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离婚的,应当予以离婚。
这是新民法典的又一条黄金条款。民法典之前,想离婚的人很难支配离婚的进程,民法典后,想离婚的人有了运用离婚的规则支配自己离婚进程的机会。
如果说离婚冷静期是将离婚通道收窄的话,那该增设条款将离婚通道又放宽了,这一放宽有着妙不可言的意义。但在原婚姻法框架下的离婚诉讼中,对分居判离是这么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在张律师接手的离婚诉讼中,“分居”这一说辞一直以来是双方争夺的战略制高点,原告通常会说分居很久(比如满2年),但实际情况是“分居”说法为法院采信的少之又少,因为这个事实太难证明;况且还有一个很难证明的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告说分居了,被告说该分居并非是“因感情不和”,而是“因工作需要所形成的两地分居”,所以该分居并非离婚的条件……
如何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分居两年以上呢?这个事实对于原告来说,其实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夫妻双方离婚前确实有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在很多案例中,因为无法举证导致败诉案例非常多。张律师结合司法实务总结,此类证据主要以下几种比较常见:
一、政府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
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其中一方到了外地的,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要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燃气等缴费单据。
该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实。值得提醒的是,这些费用支付时应当尽量使用银行卡支付,以留下相应的账单,增加证据的可性度。
三、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国外不少国家都规定,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要分居一年以上才能办理,签订分居协议本质上就是协议离婚。笔者认为在国内签订分居协议是有难度的,能签订分居协议,说明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很可能直接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实务中也有不少人愿意先行签订分居协议。
四、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
夫妻双方在日常沟通中形成的通信内容,如果含有分居的事实的,在实务中仍是较好的证据。不过,这类证据要注意收集的方法,可以向律师求助。
五、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
在分居期间,会有一定的人员对该分居事实有所了解,因此请了解事实的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这类证据在实务再结合其它证据,会形成较好的证明作用。
六、原、被告自认。
在民事诉讼中,除身份关系必须提供证据外,其它的事实当事人确认,且不存在其它疑点的,法院会予以采信。如果原、被告自行确认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的,原告无须再举证。
这几种就是常见的能证明双方有分居事实的证据,但是在实务中并不能只限于这几种,只要是能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都可以提供,且最好能提供两种或以上的组合证据,以增强主张事实的可信程度,争取法院采信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