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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视角看“假离婚”中的财产归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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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引言部分指出

“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槛用。”

生活中,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孩子上学等原因而选择假离婚的现象多有发生。因“假离婚”导致的房产权属不明,占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很大一比例。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假离婚”的认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

当假离婚后,一方不愿意再复婚,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处分时,法院应当把握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尊重事实,依据证据和法律,判断财产的实质归属。

案例一:“假离婚协议”引起婚内房产归属纠纷

马先生与吕女士于2014年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吕女士所有。后两人矛盾不断,并未再复婚。吕女士要求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马先生称当初两人说好是假离婚,离婚协议应当无效。

2018年,吕女士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要求马先生履行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所达成的书面意见,应当合法有效。对马先生主张的其与吕女士系假离婚,房产应为共同共有,缺乏相应的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产归吕女士所有。

该案中,2014年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即使马先生主张为假离婚,也不能因此认定离婚协议无效,该离婚协议依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吕女士主张履行离婚协议时,马先生应当配合。

案例二:假离婚后所购房产为产权登记人所有

小王和小冯为了享受首套房的购房优惠政策,俩人商量假离婚。双方进行离婚登记后,小王以双首套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对于该套房产的购房款,小冯父母出资100万作为首付款,两人共同还贷。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假离婚”后夫妻感情破裂,变成真离婚,小王主张房产为其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应当怎么处理呢?

首先,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影响双方在法律上结束婚姻关系的事实。

其次,《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权利外观,该套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以登记公示主义为原则,该套房产可以归小王所有。

最后,小王享有房产,虽有“外观主义”之实,但对于小冯父母出资部分以及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应当考虑到“假离婚”之实,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进行处理。首先小冯父母的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小冯的赠予,房产归小王后,小王应当返还该部分赠予。

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小王应当对其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案例三:“假离婚”后所购房产为共同共有

花先生为获得香港户籍,于2004年与朱女士假离婚。两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居住。2005年,两人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于花先生名下。后两人感情破裂,不打算复婚。对于房产的归属,两人产生争议,朱女士诉至法院并主张,房子虽登记于花先生名下,但实际应为夫妻共同共有。

房产到底归谁所有,应当考虑房屋究竟由谁出资,两人是否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

根据朱女士提供的证据,其与花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领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后又共同申请了17万元住房贷款,偿还房贷的银行专用存折户名为朱女士,且朱女士每月按期偿还贷款。

购房合同虽为花先生个人所签,但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房屋所有人一栏为朱女士、花先生共同签字。且房屋在买卖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的原件、支付的相关凭证原件均由朱女士保管。

法院认为,朱女士提供的证据真实、充分、证明力强,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双方具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实施了共同购房的行为,且共同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判决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

该案中,法院并未完全以权利外观为原则,而是考虑了“假离婚”后,房产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对案情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公平、公正的裁判。

九民会议纪要指出的财产实质归属,“不单纯取决于公示外观”,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时,应当保持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的态度。但在实际处理纠纷时,往往因为证据问题,只能倾向以名义登记权利人为依据,来判断财产的归属。

“假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不断,希望大家引起警惕,不要为规避法律而轻易“假离婚”,应当明白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同时应当有证据意识,平时注意保留购房凭证、贷款凭证、还贷凭证等证据,日后发生纠纷时,方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谢慧兰 律师

原标题:《九民纪要系列解读:假离婚导致人财两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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