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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们请詹律师交流分享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篇的相关内容,今天的主题是夫妻离婚时可以依法提出的几种经济救济的相关规定。
律师:我们做了一些整理,民法典中有这样一些经济上的救济请求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来,主要有:
1.家务劳动补偿,2.经济困难帮助、3.离婚损害赔偿、4.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补偿
主持人:请律师为我们讲解一下,首先什么是家务劳动补偿
律师:
我国民法典第 1088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并且因这个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远低于另一方,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不论夫妻财产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离婚分割财产时,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将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对社会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条是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作出的。
夫妻离婚时,一方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首先应当要求离婚的夫妻自行协商确定,这种协商可以是在协议离婚时确定,也可以在诉讼离婚中确定。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则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查明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给予离婚登记,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对离婚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交由法院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则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确定。
二、主持人:什么是离婚经济帮助呢?
律师:我国民法典第 1090 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是关于困难帮助的规定,本条与家务劳动补偿有很大区别。家务劳动补偿只有当一方承担了较多义务时,才有权提请。而本条关于困难帮助使用条件则是,无论夫妻哪一方是否对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作了多大贡献,只要在离婚时本人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就可以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
当然,本条只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1)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2)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3)实践中,离婚时基本无财产分割,离婚后一方无房产居住,而另外一方有婚前房产可以居住的,没有房产的一方提出请求,可以认定为符合给予离婚经济帮助的情况。
三、主持人: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首先,什么情形夏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根据民法典第 1091 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做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要说明一下,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仅仅是同居关系的,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其次,只能是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如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得适用此项赔偿请求。
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了第(五)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条款,结合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重大过错”的范围,我们认为主要有这样一些情形且状况比较严重,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离婚的:(1)与他人发生尚不构成重婚、同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3)诽谤家庭人员,造成家庭人员名誉、声誉遭受损失的;(4)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5)《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8 条第 2 款明文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析:对于协议离婚的,在协议中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办理离婚登记后仍可以就这项诉请单独起诉。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应当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只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方且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诉讼时效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主持人:有什么是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律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3 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 90 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持人: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时由法院直接根据查明的情况进行判决吗
律师:法院不能依职权判决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 1091 条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审理及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对确实有过错的另一方是否行使赔偿请求权,由受损害的无过错方自行决定,法院不能主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
主持人:离婚损害赔偿具体有哪些范围呢,比如说除了物质上的损害,作为受害一方精神上的损害是否能获得赔偿?
律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86 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判定具体赔偿数额,当事人不仅可以请求物质损害赔偿款,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款。
主持人:离婚时还可以主张离婚前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吗?
律师:实践中,民法典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即使父母未离婚,子女依然可以提出抚养费的主张。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即使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请求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
那么在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这只能是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适用,但是在夫妻双方因生活矛盾等原因导致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财产独立,夫妻共同财产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双方各自控制着自己撑握的财产,这种财产状态与离婚后各自的财产状态实际上是完全一样,如果父母一方已经形成了独自抚养子女的事实,我们认为,在离婚时,夫妻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这一条,可以提出要求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当然,相关的举证责任还是有要求的。
最后总结: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些法律规定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2021-07-02
来源: 汕头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