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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对谈:什么是婚姻中的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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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所以会走到离婚的地步原因是非常多,有些夫妻就是一方犯错,比如出轨、重婚等等而导致婚姻破裂。在离婚时无过错方也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在离婚中争取更大的主动权,那么什么是婚姻的过错行为呢?今天给大家介绍什么是婚姻的过错行为。

律师:我们通常百姓所理解的“过错”,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打骂、虐待行为,或是有婚外情、或是有不良恶习,比如吸毒、赌博等等。那么,什么是我国关于婚姻法律上所指的“过错”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主持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已经规定了五种离婚的过错行为了。我们先来看第一项规定“重婚”,我们所谓重婚要怎么理解,重婚是不是同时和两个配偶登记结婚?

律师:基层法院的离婚案件较多,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配偶有外遇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就称对方“重婚”,要求法院追究对方的重婚罪。但是,我国法律对于重婚的认定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不能以简单的生活经验随意加以判断,是否构成重婚还要具体加以分析。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这是一种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第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这是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第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者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这是两个事实婚的重婚;第四,与原配偶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这是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

主持人:法律婚很好理解,拿了结婚证就算法律婚了,那么事实婚怎么理解呢?

律师: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注意一点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个是没有登记结婚但还是构成重婚的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事实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主持人:我国《刑法》上规定了重婚罪,所以重婚触犯的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在婚姻法上也属于重大过错。

律师:是的,接下来我们来看“同居”这一过错行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居,应当具备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等几个条件。

主持人:关于共同居住方面,那如果离婚当事人提供了第三者与配偶的合影、或在某住宅同进同出的照片、以及共同居住的地址的证据,是否就能认定双方有共同居住行为?

律师:上述的这些情况,在当事人配偶否认与他人同居的前提下,仅凭这些材料,恐怕还不能定性构成了“同居”。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另一方构成“同居”,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资料:1、同居地的基层组织关于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共同居住的说明;2、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影像资料;3、邻居或其它目睹同居行为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巩固同居证据的强度,对于法院认定同居有一定的意义。

主持人:同居还有一个条件是不以夫妻名义,如何认定“不以夫妻名义”?

律师: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构成了重婚。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如何认定“不以夫妻名义”,显得尤为重要。“不以夫妻名义”不仅是同居者双方不以夫妻相称,也指同居者的言谈举止、日常生活的外在表现形式,不使周围的人员误解其为夫妻关系。

主持人:有配偶者与异性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天、一个星期算不算构成同居了呢?

律师:同居的认定,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共同生活的时间要有延续性。关于生活的时间,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并没有明确。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持续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三个月的,可被视为构成同居。而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对同居构成的时间持续性要求在一个月以上。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有了非婚生子女就构成同居吗?

律师:构成同居与是否婚外生育子女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有了非婚生子女,不能必然得出同居的结论。在老百姓的观点里,认为第三者已与配偶一方有了孩子,就必然是非法同居关系,这个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

主持人:我们来看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还规定了一种过错情形,“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的打骂行为能不能统称为“家庭暴力”呢?比如,丈夫推了妻子一把,踢了妻子几下,或者是打得软组织挫伤。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家庭暴力”呢?

律师: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上面的规定我们认定家庭暴力要看:第一,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范围: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单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家庭成员”一般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复杂多样性而言的。第三,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对于暴力手段的程度、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实践中,对一般的轻微伤害,很难被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一般认为构成轻伤害以上的程度,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可见,通常认为的家庭暴力,或者精神“冷暴力”,均和法律定义有所区别。换句话说,法律意义的家庭暴力远比百姓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要严格的多。

主持人:我们再来看离婚的另一个过错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个怎么理解呢?

律师:一般所讲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精神上受到痛苦的行为。而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话,还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处五年的有期徒刑。

问题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的想法未必能和法律的规定相符合。比如,在夫妻分居期间,丈夫不向妻子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或其它家庭开支,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遗弃呢?这种情况,还是要个案具体分析。比如,在分居之前,是否有共同存款在女方处、男方不支付子女生活费用有没有其它客观不能的因素等等。有时候,当事人往往把民事支付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混淆,这一点,希望听众注意。

主持人: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过错行为中第五项规定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怎么理解呢?

律师:这个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我们上面所说的情况,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妻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生下子女并对丈夫进行隐瞒、丈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私生子女等性质十分恶劣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并且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精神痛苦的情形,无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并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从而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并起到坚守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的效果。

主持人:通过上面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婚姻的过错行为包含的具体情况为“4+1”,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 4 种法定情形,再加上一条兜底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那如果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律师:民法典实施后,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会导致五种严重的后果:

其一,离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中规定了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大婚姻过错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有充分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判离。

其二,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根据规定,如果因为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那么重大过错一方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三,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经济赔偿,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赔偿。

其四,不适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重大过错行为的一方原则上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权不在优先考虑范围。

其五,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如果将一方家暴成为轻伤以上的,则构成犯罪,将要负刑事责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另外。重婚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中,夫妻有矛盾发生争吵是正常的,男女自身存在不同的问题也是能够理解的。夫妻没有隔夜仇,只要是问题不大,矛盾不深很快就会化解的,不会引起什么严重后果。但是在婚姻中,根据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如果一方存在重大的婚姻过错,那么后果可能很严重,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引发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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