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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给情人的赠予与工资混同,法院会怎么判?


全文字数:4138字,阅读需时:6分7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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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和谐,同时也体现在财产所有权归属上。近年来,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后产生纠纷并引发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因在有关婚外情的案件中,常伴有金钱、物品等的给付。在实务中,因原配发现丈夫给付“小三”财物后而要求索回财产,以及因婚外情关系结束而索回财产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以一则案例具体分析若婚外情双方属于同一公司,当转给情人的钱与其工资混同时,如何返还财产的问题。

一、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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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8 月 28 日,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刘某与张某自 2016 年起存在婚外情。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28 日期间,刘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张某给付金钱,扣除注明“工作室发放部分”的 8310 元,刘某合计给付张某 558860.1 元。2019 年 6 月,张某与李某联系,告知其与刘某的婚外情。李某认为刘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张某金钱,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故起诉要求判决张某返还刘某赠予的财产。

另查明,张某曾在刘某任职的霍尔果斯简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贺州简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刘某系贺州简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张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显示,张某在霍尔果斯简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止;《离职证明》显示,张某在贺州简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1 月起至 2019 年 5 月 5 日止。张某主张,案涉财产并非赠予,而是在刘某向其支付的工资报酬。

二、裁判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2021)皖 08 民终 2212 号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年份:2021 年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争议焦点

在婚外情中,一方给情人的转账分不清是赠与还是工资时,情人应该如何返还不当得利?

裁判理由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首先,根据被上诉人李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其中一笔微信转账注明“工作室发放部分”金额为 8310 元)以及劳动合同书、薪资补充协议、离职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张某曾经在刘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的公司工作时间达一年零四个月,刘某也确实通过支付工具向上诉人支付过工资报酬。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依据证据盖然性规则,应认定刘某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给张某的未注明款项性质的转账款中包括了发放给上诉人的工资报酬。而李某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这一证明标准,因此原判认定案涉 558860.1 元全部为赠与款即属于被上诉人李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

最后,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酌定案涉 558860.1 元款项由张某向李某按 50%比例予以返还,即 279430.05 元。

裁判结果

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0)皖 0826 民初 5052 号民事判决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赠与款 558860.1 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李某返还原审被告刘某的赠与款 279430.05 元;驳回上诉人张某的其他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一、夫妻一方擅自赠予是否全部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对一半的财物份额具有独立的处分权。在夫妻未作出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请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无偿赠予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予行为无效。

本案中,刘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存在婚外情,并多次将属于其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赠与张某,其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和民法的公平原则,且侵犯了其配偶李某的财产共有权,故一审法院认定赠与自始无效。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 年 7 月第一版)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涉婚外情的财产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中,“公序”指国家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则是指善良风俗,是国家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一般道德。作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概括性和灵活性,能有力地填补法律漏洞。在涉婚外情的财产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抽象的一般道德标准代替公序良俗,以婚外情有违公序良俗判决婚外情期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 12 月 4 日公布了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此案例中,杨某接受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某的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且原告丈夫与情人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宋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某全部返还。本案的处理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此后各地法院对涉及婚外情的财产纠纷起到参考作用,法官们对涉婚外情的财产纠纷通常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第三者返还给给付方或者给付方配偶。

但公序良俗原则也有模糊性,对该原则的适用更多地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简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可能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以及导致不公正的审判。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出轨当事人联合其配偶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返还相应财产的现象,有些案件因纠纷当事人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公众人物而一度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热点。当前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常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婚姻中的过错方即给付方得不到惩罚,给付方既在外享受了婚外情带来的利益,又可“毫发无伤”地从婚外情中抽身,赠与第三者的财务还可以全部返还,减少了过错方的行为成本。第二,当“第三者”是善意第三人时,其并不知晓对方是已婚人士,付出了时间和青春最终却要背上债务,间接负担对方在恋情期间的生活支出。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而言,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并无具体的规则,也未限定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范围。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法律规则穷尽时,可适用法律原则,有效地填补法律漏洞。但在适用法律原则判案时,也需审慎适用,避免片面适用法律原则导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因此,法官在具体个案中,要有限制地将其适用在涉婚外情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当事人赠与财产时的主观意愿及目的、涉案财产归属、第三者是否是善意等,从多主体出发,注重对无过错配偶的保护。

本案中,由于婚外情中丈夫给第三者的转账与其工资混同,不能简单的认为所有赠予都有违公序良俗而认定为自始无效。二审法院通过微信转账记录、劳动合同书、薪资补充协议、离职证明等证据,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酌定案涉款项由第三者按 50%比例予以返还,同时维护了第三者应有的民事权益。

三、实务中婚内对外赠与案件的法律适用

虽然婚内对外赠与案件的法律事实基本相近,但是由于各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法律认识不同或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以及采用的诉讼策略不同,法院确定的案由也不尽相同,如不当得利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不同的案由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其一是不当得利,基于受赠与财产者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合法根据,系不当利益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财产损受损者;其二是以无权处分且不构成善意取得为由,认定赠与法律行为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其三是以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由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财产应予以返还。

本案二审案由即为不当得利纠纷,第三者应当返还财产于受损者。《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请求权有以下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2、致他人受到损害,即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3、无法律原因。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受益方的善意与否确定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善意受益方以现存利益为限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恶意受益方应全部返还或折价补偿。夫妻一方超出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侵害了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婚外受益方明知其取得的财产性权益是基于婚外情等不道德的交往行为时,其行为本身无合法依据,况其主观当属恶意,即在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向婚外第三者即受益方要求返还时,该利益作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四、结语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婚外情的发生,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应因其违反法律规定而付出代价。家和万事兴,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是所有人的期望。但若婚姻中遭遇不幸,无过错方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保护你的个人尊严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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