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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也有“冷静期”,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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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省司法厅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于 2010 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二女一子。2019 年,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向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至今 2021 年 8 月,原告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已满一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实质改善,且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由此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三、案例解读

分居满一年再诉判离是民法典较 2001 年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为感情破裂提供了新的判定标准,从时间尺度上给出了可以适用的途径,有利于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司法裁判的统一。

实践中,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此时判决准予离婚,既尊重了婚姻自由,也维护了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多次离婚不成、离婚诉讼久拖不判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法律问答

Q:在民法典施行前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再次起诉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吗?

A:可以适用民法典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Q:分居满一年再诉判离中”分居“如何界定?

A:一般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停止共同生活分别居住,各自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经济财务不再混同,缺乏精神交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但并不包括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

Q:”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应当判离“和”分居满一年应当判离“是否存在冲突?

A:两者并不冲突,”分居满两年“是指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只要存在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且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离。分居满一年仅适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人民法院可推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并依法判离。

Q:首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需要分居满一年才能再次起诉吗?

A:并未有此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六个月后再起诉、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被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都应当受理。但此时,因不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条件并不必然判离

五、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后,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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