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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莹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一、保险的定义及分割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小结:
(1)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行为无法成为分割对象,所以,分割的不是保险;
(2)保险合同里是对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这是财产性权利义务,可以被分割;
(3)所以,分割标的应当是保险合同,俗称“保单”。
二、保险的分类以及可以分割的种类
上图就是保险分类图,可以清晰看出,可以分割的只有人寿保险,人寿保险里为子女投保的教育金除外。
本文所讲的保险就是可以分割的保险,即寿险、养老险和年金险。
三、保险合同四大主体
保险人:(不可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可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不可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可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四、相关名词解释
下面这些词不是法条语言,而是保险术语,我用白话来解释一下。
1、保险费:投保人跟保险公司签约,投保人要支付保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才按照合同约定承保。所以保险费就是保费,就是你交给保险公司的钱。
2、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在条件成就的时候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钱,是保险公司给的钱。
3、现金价值:单纯在人寿保险里才有的一个东西,是退保才会有的一个数字,只要你退保,就按照现金价值给你,现金价值是不用你计算的,是保单里有一个表格的,任何时候都能找到对应的退保数据。
4、保额分红:就是分红,按照保额,保额是啥?就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金额。
5、现金分红:保险公司把当期可分配盈余不低于70%的部分用现金分配给保单持有人。跟保额分红是分红的两大模式,但是本质属性都是分红。分红就是投资收益,不是孳息,所以分红就是可以分割的标的。
五、五大情况的处理
1、婚前投保的保单,婚后继续缴纳,离婚时如何分割?
对于这种情况,最好当事人可以在结婚前协议约定,这部分保单缴纳用的钱是否是个人所有?保险利益也是否归个人所有?如果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婚后缴纳的保险费理所当然就是共有财产,共有财产所指向的财产性收益当然也是共有财产。
这里的法律依据是《八民纪要》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这一条的逻辑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保费所投保的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是保费,而是现金价值。
所以,按照本条的理解,婚前投保的保单,婚后继续投保,婚后投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一人一半。
这是法条的理解,但是现实中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法官也非常多,有的法官会不按照这一条来判决,而是分割保费。
所以,希望通过买低现价的保险产品来规避离婚风险的客户应当有警惕心理,并不是所有法官都会按照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的。
当然,如果现价过低,法官按照保费来分割是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呢?并非如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现价过低,法官完全可以认定你买本保险的行为是一种挥霍行为,这种挥霍行为造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损害,那么,你挥霍的保费就是分割标的。这个逻辑没毛病。
2、婚后投保,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后投保,是不是可以签订婚内的相关财产协议约定这个问题?当然可以!有协议按照协议来处理;没有协议,按照《八民纪要》第4条,说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那么如果是夫妻双方呢?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找不到明确的规定。
但是,地方性的司法文件,江苏省高院民一庭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有写: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夫妻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愿意继续履行的,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实际上,《八民纪要》跟江苏省高院的指南是一致的,也就是都是分现金价值,不是分保费的。但是分现金价值的前提理应是双方在投保的时候都是明知的,那么就不存在恶意了,不存在故意损毁、挥霍,都是认可这个保单的,即对现金价值的情况是完全认可的。
所以,我认为,婚后买的保险:
(1)是否有协议?
(2)是否对方明知?
(3)明知的情况,分割现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如果现金价值过低,判决分保费是完全可能的。
3、具有人身属性的保单,离婚时如何分割?
《八民纪要》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条的意思:
(1)人身属性的保险金,专款专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如果父母有寿险,受益人是自己的子女,子女拿到的保险金是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不是遗产,这是受益人专属受益金;
(3)但是,双方可以约定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从约定。
因此,社保里面的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都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失业保险金是替代性收入,可以被视为失业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此处“实际取得”很好理解,一个人70岁了,从55岁到70岁拿到的养老金很好计算。但是“应当取得”就无法计算了。所以,按照这条,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于已经开始拿养老金的老人来说的。
对于正在缴纳养老保险,还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人呢?这个时候,没有养老金,只有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分为自己缴纳的部分和单位缴纳的部分,在法院判决里面,有的法院判决个人缴纳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的甚至判决单位缴纳部分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五花八门在此尽显本色,对于个人缴纳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判定,我本人没有异议。对于单位缴纳部分,有的法院的逻辑是,单位实际上把所有要花在你身上的钱都算好了一个总数,只不过分配的时候一部分是工资给你了,一部分进入各种保险,但是在单位那里他都认为那是给你的工资,并不是一种福利,不具有人身属性;有的法院认为,保险就是单位给员工的福利,具有人身属性。
所以从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结论就不一样。实践中,遇到的法官本身持哪种意见很重要,如何说服法官也很重要。
5、婚姻存续期间给子女购买的教育金,如何分割?
实际上,给子女购买的教育金是父母送给子女的财产性权益,是可以不分割的。父母都愿意认定这是赠予性质,这个问题不大。
问题在于,谁来继续承担保险费?既然这是对子女的赠予,那么,父母离婚与否,对子女的赠予都不应当改变,保险费理应一人一半。
如果投保人擅自退保而获取了现金价值,那么这个现金价值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离婚后发现,则可以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现实中,我遇到过一个案子是父母离婚,孩子跟随父亲,当初父亲给孩子买保险,但是写的投保人是母亲,受益人也是母亲,被保险人是儿子。离婚以后,母亲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造成保单进入中止期。
这种情况下,作为抚养权人的父亲是否可以先行支付保险费,再诉请母亲归还一半?我认为是可以的。
在一份保险合同里,除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不能改变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可以改变的。
被保险人有权改变受益人,父亲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否可以代为请求变更保单的受益人为自己?我认为是可以的。当然,有一些保险公司是需要投保人的书面同意的,这种情况下,可能还是需要起诉,有法院的判决书,保险公司就可以执行了。
如果母亲完全不愿意再支付一分钱,父亲在同意完全由自己来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我认为根据公平原则,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改为父亲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