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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离婚协议里签字确认的钱,不是事后想赖就能赖掉的——海曙区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把「约定有效 + 违约可一次性追偿」这条路讲透了。
一、案情速览
宁波市海曙区的宋某与郭某,是一对登记结婚不久的夫妻。婚内郭某出轨,夫妻感情走到尽头。2020年1月14日,两人在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写得明白:因男方出轨给女方造成极大精神损害,郭某自愿补偿宋某15万元,分24期、每月一期6250元,于每月最后一日前付清;若违约,宋某可诉请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补偿金。
协议签了,钱却一分没到账。宋某多番催讨无果,只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郭某一次性支付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郭某则辩称自己并无出轨、协议系受胁迫所签,还主张这笔钱属于可任意撤销的赠与。
二、争议焦点
- 离婚协议里写明的15万元补偿,法律性质是什么——对双方有无强制约束力?
- 郭某主张协议受胁迫签订、约定属”赠与可任意撤销”,能否成立?
三、律师办案思路
张月红律师代理原告宋某。在她看来,这起案子的胜负手,不在”出轨与否”,而在”协议能否被推翻”。
第一,先让”白纸黑字”站住脚。《离婚协议书》原件、离婚证、民政局的离婚登记记录,三样证据互为印证,把”双方自愿签约、补偿约定明确”的事实固定下来。双方签约及离婚登记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法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写得很清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月红律师据此主张:这份补偿约定合法有效,郭某应当恪守履行。
第二,拆掉”赠与可任意撤销”这颗雷。郭某抗辩称补偿条款是无偿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任意撤销。律师则指出:这15万元并非无对价的赠与,而是离婚协议中针对婚内过错行为的补偿性约定,属于财产分割协议的组成部分,受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约束,与普通赠与是两回事,不适用任意撤销权。想用”没过户就不算数”的逻辑赖掉离婚协议里的义务,走不通。
第三,主张”违约即加速到期”。协议本就写明”如有违约,宋某可起诉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补偿金”。郭某一期未付、构成违约,张月红律师据此直接主张全额15万元一次性支付,而非一期一期地追索——把横跨两年的分期等待,收束成一份立即到位的生效判决。
第四,把”被胁迫”证伪。谁主张谁举证。郭某声称协议系受宋某及其亲属胁迫所签,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审理后认定胁迫不成立、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口头喊冤,换不来法律上的翻盘。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补偿约定合法有效,郭某主张受胁迫签订的意见不成立,其未支付任何一期补偿款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宋某支付补偿金15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郭某负担。离婚协议上写下并自愿确认的金额,一分不少地落进了判决主文。
五、给宁波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第一,离婚协议签字前,把补偿、财产、债务条款逐条看清。海曙、鄞州、江北的当事人若约定分期补偿,务必写明总金额、期数与”违约可一次性追偿”条款,给自己留好加速到期的抓手。
第二,协议签好就把原件收好。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民政登记记录、催收聊天记录、转账流水,都是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建议原件单独存放,另留扫描件备份。
第三,”被胁迫才签字”要有证据撑腰。口头主张很难被采信;若有当时的聊天记录、录音、报警回执等能证明受胁迫的材料,才谈得上主张撤销。
六、FAQ 高频问答
问一:宁波海曙,离婚协议里约好的补偿金,对方一直不付怎么办?
答:可以直接起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补偿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若写明违约可一次性主张,可据此要求对方一次付清剩余全部款项。
问二:离婚时给对方的补偿,算”赠与”吗?能随便反悔吗?
答:一般不算。离婚协议中的补偿约定通常与过错、财产分割绑定,是协议组成部分而非无偿赠与,不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任意撤销权;主张撤销须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且需举证。
问三:余姚、慈溪的当事人,协议离婚时没写补偿条款,离婚后还能再要吗?
答: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在诉讼时效内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若只是无约定的一般不忠,则缺少请求权基础。
💰 权益小结:本案通过固定协议证据、驳回”胁迫签订 + 赠与任意撤销”双重抗辩,为宋某全额争取到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金15万元,并令对方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 管辖提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按双方离婚登记地及共同生活地,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本文为案例展示,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具体案情与裁判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撰稿:张月红律师|宁波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婚内房产、出轨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业地点:浙江宁波

